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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国良律师 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合同纠纷

借钱不还算不算诈骗,可不可以报警?

王某从2019年起开始在义乌做外贸生意,收益一直不错,市场里的朋友结识熟悉。但到了2020年,外贸经营竞争激烈,王某的生意每况愈下,购进货物严重积压,流动资金陷入窘境。为能骗到借款,王某隐瞒了债务缠身的真相,通过熟人并许以高息,于2020年10月至12月期间,先后向付某等6人借款30余万元。后徐某去向不明。受害人报案后,徐某被抓获归案,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王某不服判决,以其行为系民间借贷纠纷,不构成犯罪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审认为,王某隐瞒其生意不景气、货物积压事实,在无能力还款情况下,仍以借款经营生意之名,取得被害人信任,骗取款项后,离开住地去向不明。该事实证明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义乌律师解答:

一般情况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而产生的纠纷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受民事法律调整,不产生刑事责任。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虑构事实或者隐瞒直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自原”交出财物、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但是,一些人在民间借贷的讨程中、采用诈骗的方法借款,就会构成诈骗罪,其行为也就超越了民法的范围,进入刑法的调整领域。

区别民事借贷纠纷和诈骗犯罪的一个关键因素在于借款是否存在“以非法  占有为目的”。如果借款人在借钱时是有归还意愿的,并不是故意借钱不还,只是由于客观方面的原因不能归还,比如生意失败、遭遇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等,就不属于诈骗;如果借款人在借款时居心叵测,试图将借款占为己有,进而编造虚假用途,借款后任意挥霍借款,更换手机号码及其他联系方式,销声匿迹,躲避出借人的讨要等,这就属于诈骗罪。

在司法实践中,将一般的借钱不还和民间借贷纠纷认定为诈骗难度极大,需要出借人证明借款人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按照规定,公安机关不能处置普通的民事纠纷,所以一般情况下,借钱不还去报案的话,公安机关是不会受理的。

借款纠纷司空见惯,但诈骗犯罪是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为主观条件。在本案中,王某隐瞒无经济能力真相,骗取借款后“人间蒸发”的行为,显系存在非法占有故意,王某没有信守诚信,受到刑事处罚,纯属咎由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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