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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国良律师 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成功案例

律师代理货款案件,巧用诉前财产保全,以保促调,案结事了

原告金华某塑料制品与被告一上海某1科技公司素有塑料制品交易往来,其中2023年9月期间被告一多次向原告采购了塑料盒子,货款达15万元。2023年12月20日,经双方对账,被告一向原告出具结算清单一份,确认扣除已经支付的2万元,截至该日被告一尚欠原告货款13万元,并承诺于2024年2月8号前结清所有货款。但被告仅于2024年2月8日付款2万元,余款11万元至今拖延不付。另查明,被告一为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被告二上海某2作为被告一的独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金华某塑料制品公司委托义乌星耀律师事务所的杨国良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对被告的银行账户申请冻结查封。法院及时受理该案,并同意进行财产保全。财产保全之后,法院联系对方,对方表示同意分期付款,并希望早日了解案件,尽快解封其账号。后经法院多次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由上海某1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金华市某塑料制品公司货款11万元,款于2024 年4月9日之前支付5万元,2024年5月26日之前支付3万元,剩余款项于2024年6月26日之前付清。2、本案保全费1075元由被告承担,款于2024年4月26日之前付清。3、若被告公司任意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则法院对上述协议依法审查后做出民事裁定书,原告公司有权就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实际尚欠货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4年2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及本案保全费,扣除本协议签订后已支付部分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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