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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国良律师 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荣誉称号,并曾担任义乌市第二届律师辩论赛评委和义乌总工会调解员。擅长... 详细>>

成功案例

伪造货币罪刑事辩护成功案例报告:从批准逮捕到取保候审,再到缓刑判决

一、案例基本信息

1. 承办律师:杨国良(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

2. 案由:伪造货币罪

3. 审理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4. 案号:(2024)浙 07 刑初 39 号

5. 案件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审判阶段(全程介入)

6. 当事人:李某某

7. 案件结果:一审前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检察机关出具缓刑量刑建议,一审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当事人无需实际羁押,辩护目标全面实现。

二、案情简介

本案系多人团伙型伪造境外货币重大刑事案件,涉案人员众多、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团伙主要成员在广东广州设立加工窝点,分工完成图样设计、模具雕刻、模具电火花加工、硬币压铸成型、打包发货等全链条流程,长期批量伪造巴拿马币、欧元等境外流通硬币,涉案假币数量巨大,折算人民币金额逾千万元,部分假币还涉及走私出境,属于社会关注度高、量刑起点重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当事人李某某经营正规模具电火花加工门店,长期承接各类五金、模具电火花加工业务。本案中,李某某受团伙主犯委托,为涉案假币模具提供电火花加工工序,后因涉嫌伪造货币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侦查机关结合全案流水、聊天记录、同案供述等证据,认定李某某主观上明知委托加工物品为假币模具,仍提供加工帮助,属于伪造货币共同犯罪,依法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侦查机关意见,认定李某某主观明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家属在当事人被羁押后,委托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杨国良律师担任其全案辩护人,介入案件开展辩护工作。

三、办案流程与辩护工作详情

杨国良律师自侦查阶段第一时间介入,贯穿审查起诉、一审全流程,坚持 “先厘清主观明知、再梳理地位作用、最后争取从宽处理” 的阶梯式辩护思路,分阶段落实各项辩护工作,具体如下:

(一)侦查阶段:初步研判案情,确立核心辩护方向,提出无罪辩护意见

1. 会见当事人,核实案件基础事实 接受委托后,杨国良律师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详细核实交易背景、合作模式、加工内容、沟通细节等关键事实。经了解,李某某与主犯长期存在合法游戏币模具加工合作,主犯本次委托加工时,刻意隐瞒真实用途,谎称加工对象为 “高工艺收藏品、纪念币模具”;李某某仅负责单一电火花工序,不参与模具整体制作、假币生产、销售、运输等其他环节,与团伙其他成员互不认识、无私下联络。结合当事人文化程度、从业背景、交易习惯,律师初步判断现有证据无法直接证实李某某主观上明知加工对象为假币模具。

2. 梳理法律关系,出具初步辩护意见 杨国良律师结合《刑法》关于伪造货币罪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明确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主观故意是否成立。针对侦查阶段侦查机关认定 “主观明知” 的结论,律师向侦查机关提交书面意见,重点阐述:李某某经营合法加工门店,业务面向不特定客户,案涉加工属于常规经营范围;主犯存在刻意欺骗行为,同案人员之间无犯意联络,结合外币样式冷门、国内流通少的客观情况,不能推定李某某主观明知,依法不应认定构成伪造货币罪,提出不予提请逮捕、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

3. 阶段结果:侦查机关未采纳无罪意见,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逮捕;检察机关综合在案初步证据,认定李某某主观明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律师并未放弃辩护,持续跟进案件进展,为审查起诉阶段深度辩护留存空间。

(二)审查起诉阶段:全面阅卷固定证据,精准击破证据链,争取取保候审与缓刑量刑建议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本案迎来辩护关键节点。杨国良律师开展精细化阅卷、证据分析、多轮沟通工作,实现辩护突破。

1. 全面阅卷,深挖证据瑕疵,推翻 “主观明知” 指控逻辑 律师完整查阅本案全部卷宗、讯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同案供述、辨认材料等证据,发现指控李某某 “主观明知” 的证据存在重大缺陷,证据证明力显著减弱:

1. 主犯多次变更供述,后期主动澄清:其此前指证李某某知情,是为争取自身立功、分担罪责所作虚假陈述,实际一直欺骗李某某,谎称加工产品为收藏品模具;

2. 多名同案人员供述相互印证:图样设计、模具雕刻、电火花加工三个环节的人员相互不认识、无沟通交流,李某某仅承接单一工序,无法知晓模具最终用途;

3. 客观行为佐证不知情:双方长期合作合法游戏币加工,主犯微信对外宣传均为游戏币、代币生产,外在表象具有迷惑性;涉案为境外硬币,样式、图案国内民众普遍不熟悉,结合李某某文化水平,无法识别模具对应境外货币;

4. 工序独立性强:电火花仅为模具制作其中一道工序,并非假币成品加工,李某某无法通过单一工序判断加工内容涉嫌犯罪。

2. 撰写专业辩护意见书,正式提出无罪及取保申请 结合阅卷成果,杨国良律师撰写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书,从主体身份、业务性质、犯意联络、主观认知、证据瑕疵五大维度展开论述,明确指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李某某具备伪造货币的共同犯罪故意,不符合伪造货币罪犯罪构成,逮捕羁押条件已消失,请求检察机关依法认定无罪、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时,律师整理当事人过往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等从宽情节,一并提交检察机关。

3. 多轮当面沟通,持续强化辩护观点 为确保辩护意见被充分采纳,杨国良律师多次主动联系案件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案件疑点、证据矛盾及法律适用问题,逐一解读笔录细节、还原交易全过程,反复强调:本案不能仅凭推定认定主观明知,结合全案证据及生活常理,李某某属于被利用的加工方,主观恶性极小。

4. 阶段结果 检察机关充分采纳辩护意见,认可李某某主观恶性小、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次要、证据存在瑕疵,依法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李某某顺利走出看守所。同时,结合当事人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初犯、从犯等情节,检察机关最终出具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为一审胜诉奠定坚实基础。

(三)一审审判阶段:聚焦从犯地位与量刑情节,巩固辩护成果,争取缓刑判决

案件进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阶段后,杨国良律师调整辩护策略,从 “无罪辩护” 适度转向轻罪辩护 + 量刑辩护,以巩固前期成果,全力争取缓刑判决。

1. 庭前准备 梳理全案从轻、减轻量刑情节:李某某系从犯、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已全额退出违法所得;主观认知能力有限,被他人欺骗参与犯罪,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极低;已被取保候审,日常表现良好,无再犯罪风险,符合缓刑适用法定条件。同时针对控方举证要点,提前制定质证、答辩预案。

2. 庭审质证与辩论 庭审过程中,杨国良律师围绕三大核心观点展开辩护:

1. 其一,当事人在全链条伪造货币犯罪中仅提供单一加工工序,未参与策划、组织、销售、走私等核心环节,地位次要、作用微小,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予以减轻处罚;

2. 其二,结合全案证据,当事人主观认知不足,系受欺骗参与案件,区别于主动参与伪造货币的核心人员,主观恶性显著偏低;

3. 其三,当事人具备全部法定、酌定从宽情节,检察机关已出具缓刑量刑建议,结合其家庭情况、社会危害性、帮教条件,适用缓刑符合《刑法》缓刑制度立法本意。 律师对控方证据逐一质证,清晰呈现证据矛盾点,完整发表辩护意见,逻辑严谨、论据充分。

3. 阶段结果 合议庭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及控辩双方意见,充分采纳杨国良律师的辩护观点。结合全案事实、各被告人地位作用、认罪悔罪表现及退赃情况,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某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当事人完全实现 “免于牢狱之灾” 的核心诉求。

四、案件核心辩护亮点

1. 全流程闭环辩护,阶段策略精准适配 本案属于重罪案件(伪造货币罪法定量刑起点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律师根据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不同阶段的案件特点,动态调整辩护策略:侦查阶段直击 “主观故意” 核心,主打无罪辩护;审查起诉阶段深挖证据瑕疵,突破逮捕强制措施,争取取保与缓刑量刑建议;一审阶段聚焦从犯、量刑情节,巩固缓刑结果,三步层层递进,形成完整辩护闭环。

2. 聚焦核心争议,精准击破定罪关键 伪造货币共同犯罪中,“主观明知” 是定罪的核心要件。律师没有纠结涉案金额、涉案数量等客观事实,而是紧扣主观认知、犯意联络、欺骗情节三大关键点,深挖同案供述矛盾、交易习惯、客观认知局限等细节,推翻侦查机关 “推定明知” 的逻辑,从根源上削弱定罪基础,这是本案辩护取得成功的核心。

3. 重视沟通效能,专业意见获得司法机关认可 本案涉案人数多、案情复杂、卷宗材料量大,律师并未单纯依赖书面文书,而是多次与检察官、法官当面沟通,用通俗、客观的方式还原案件细节,解读证据问题,让司法机关充分理解辩护观点。书面意见 + 当面沟通相结合的方式,大幅提升辩护意见采纳率。

4. 综合运用从宽情节,最大化降低刑罚后果 律师全面梳理从犯、初犯、认罪认罚、全额退赃、主观恶性小等全部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将情节与法律条文、缓刑适用条件深度结合,论证当事人无再犯罪风险,最终推动法院作出缓刑判决,既遵循法律规定,又充分考量案件实际情况,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五、案件办理成效与社会价值

(一)当事人层面

1. 强制措施变更:当事人从被逮捕羁押转为取保候审,重获人身自由;

2. 实体判决结果:涉案罪名虽予以认定,但成功争取缓刑判决,无需执行实刑,彻底避免长期监禁对个人、家庭造成的重大影响;

3. 财产处置:结合案件情节确定合理罚金,当事人依法承担对应法律责任,案件案结事了。

(二)法律实务层面

1. 本案为加工服务类人员涉伪造货币共同犯罪的辩护提供了实务参考:对于仅提供单一加工工序、被主犯欺骗、未参与核心犯罪环节的下游人员,可重点从 “主观明知存疑、地位作用次要” 角度开展辩护,争取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2. 明确重罪案件的辩护思路:对于伪造货币、走私假币等重大经济犯罪,即便侦查阶段逮捕,仍可通过精细化阅卷、挖掘证据瑕疵,在审查起诉阶段实现辩护突破。

(三)律师执业层面

本案充分体现了刑事律师精细化阅卷、精准化定性、阶段化策略、良性化沟通的综合执业能力。杨国良律师凭借 14 年刑事辩护经验,精准把控重罪案件的辩护节奏,坚守专业底线,在尊重案件事实与法律的前提下,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价值。

六、案件总结与办案心得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下游辅助人员涉嫌重大经济犯罪的成功辩护案例。伪造货币罪属于刑法严厉打击的重罪,全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案件办理初期当事人被逮捕,辩护难度极大。纵观全案,辩护成功的核心在于不片面看待案件表象,深入拆解犯罪构成要件,抓住 “主观故意” 这一核心突破口。

在办理此类多人共同犯罪、上下游分工明确的刑事案件时,不能一概将所有参与者认定为主犯或主观恶性较大的共犯,需结合分工内容、参与程度、信息获取渠道、交易背景、认知能力等细节综合判断。对于仅提供劳务、加工、辅助服务的底层人员,应当严格区分其与组织、策划、核心实施人员的界限,依法评价其地位与责任。

同时,刑事案件辩护切忌 “一辩到底、策略僵化”。本案中,律师根据不同诉讼阶段的证据变化、司法态度动态调整辩护方向,从侦查阶段的无罪辩护,到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据抗辩与取保申请,再到一审阶段的量刑辩护,循序渐进、稳中求进。此外,与承办检察官、法官保持理性、专业的沟通,客观呈现案件疑点与当事人从宽情节,也是重罪案件实现从轻、缓刑结果的重要保障。

本次案件既依法惩治了刑事犯罪,又做到了罚当其罪,对作用微小、主观恶性低的辅助人员适用宽缓刑事政策,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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