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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导读
张某某,案发时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小学文化,贵州威宁人。2026年1月,其伙同他人在义乌市通过拉车门方式实施盗窃3起,涉案金额较大。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杨国良律师接受委托后,在侦查阶段第一时间申请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系统提交不起诉辩护意见,精准抓住"未成年人+坦白+退赃+认罪认罚"四大核心从宽情节,最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采纳全部辩护意见,于2026年5月14日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再次印证:针对未成年人轻微犯罪,及早介入、靶向辩护,可以实现"非罪化处理"的最优结果。
一、案情简介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2008年出生,小学文化。2026年1月某日凌晨,张某某伙同张某富(另案处理)至义乌市城西街道、稠城街道,以拉车门方式实施盗窃3起。当日张某某被抓获,查获涉案手机1只、金首饰1件、现金。张某某于2026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委托第三方开展社会调查,辩护人全程参与,最终检察院于2026年5月14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辩护难点
本案虽涉案金额不大,但仍存在两点现实挑战:
1. 盗窃次数较多:共实施3起拉车门盗窃,属于"多次盗窃"边缘情形,若从严把握,仍有起诉可能;
2. 部分财物未返还:尚有部分现金及涉案手机未找到对应被害人,初期办案机关对"退赃是否彻底"存在顾虑。
三、辩护策略
(一)侦查阶段:快速申请取保候审,降低羁押影响
接受委托后,律师第一时间会见张某某,核实其系未成年人、如实供述、无前科等情节,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重点强调:
- 张某某系未成年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险性低;
- 涉案金额刚达立案标准,已退赔大部分损失,无继续羁押必要。
最终公安机关采纳意见,于2026年2月4日对张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二)审查起诉阶段:系统提交不起诉辩护意见,锁定从宽情节
案件移送检察院后,律师围绕《刑法》《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规定,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核心论点如下:
1. 主体层面:张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2. 量刑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3. 悔罪表现:已退赔大部分财物至被害人,剩余未发还部分系客观原因无法找到被害人,并非拒不退赔,悔罪态度明确;
4. 认罪认罚:张某某自愿签署具结书,承认指控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从宽处理条件;
5. 社会调查支撑: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社会调查报告明确其平时表现良好,再犯风险极低,无起诉必要。
律师同时提交同类未成年人盗窃不起诉案例,强化论证说服力。
四、办案过程
1. 侦查阶段:接受委托→会见核实案情→提交取保申请→跟进审批进度→成功取保;
2. 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梳理证据→沟通承办检察官→提交不起诉辩护意见→配合社会调查→参与认罪认罚协商→最终推动不起诉决定作出。
全程保持与张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的高频沟通,充分释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法律后果,打消其顾虑,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
五、最终结果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完全采纳辩护意见,认为: 张某某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未成年人、坦白、已退赃、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决定,可在7日内申诉;被害人可申诉或向法院自诉。
六、案件启示
1. 未成年人犯罪:介入越早,空间越大。本案在侦查阶段即启动辩护,第一时间争取取保,为后续不起诉奠定信任基础;若等到开庭再辩护,大概率只能争取轻判,无法实现非罪化。
2. 退赃+认罪认罚是"双保险"。即使部分财物未找到被害人,只要主动退缴、说明情况,仍可被认定为"积极退赃";配合认罪认罚,不起诉概率将大幅提升。
3. 善用社会调查制度。针对未成年人案件,主动申请或配合第三方社会调查,用客观报告证明其人身危险性低,是说服检察院的关键抓手。
4. 不起诉优于缓刑,缓刑优于实刑。对于轻微犯罪,辩护目标应优先锚定"不起诉",彻底避免刑事记录对未来升学、就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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