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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一、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赠与合同纠纷
代理律师: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杨国良律师
代理方:被告(受赠人)
案件结果:完全胜诉,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审理法院: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二、 基本案情概要
本案中,原告(赠与人,男方)与被告(受赠人,女方)曾为恋爱关系。双方恋爱关系存续期间,男方为女方购买并赠与了价值共计人民币数万元的金器。双方恋爱关系仅维持十余天即告终止。分手后,男方以“为结婚而赠与,现结婚目的无法实现”为由,将女方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全部赠与财物或等额款项。
三、 双方争议焦点
1. 法律定性之争:案涉赠与行为的性质是“附结婚条件的赠与”还是“恋爱期间的普通赠与”?
原告主张:其为被告购买贵重首饰,是基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现双方分手,结婚条件无法成就,故被告应当返还财产。
被告(我方)主张:案涉财物是双方热恋期间,男方为增进感情、表达爱意而主动赠送的“新年礼物”,属于情侣间的普通赠与。赠与行为已完成,财产已交付,不具备法定撤销情形。
2. 事实背景之争:赠与发生时双方是否已具备谈婚论嫁的基础?
我方核心抗辩:在法庭上,我们着重陈述了以下事实,以证明赠与发生时双方关系远未达到谈婚论嫁的程度:双方相识、确立恋爱关系仅十余天后,男方即赠送礼物。此时,双方对彼此家庭情况了解甚少,女方甚至不清楚男方具体住址,双方父母更未曾谋面。在恋爱时间极短、感情基础尚浅、家庭层面无任何接触的情况下,认定该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有悖常理。相反,结合赠与时间点(元旦后、春节前),其作为表达爱意的“新年礼物”属性更为合理。
四、 法院认定观点与裁判理由
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我方(被告)的代理意见,并作出如下认定:
1. 关于赠与性质:法院认为,原告主张其赠与系“附结婚条件”,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双方恋爱时间短暂,在赠与发生时并未涉及谈婚论嫁事宜。因此,法院认定该赠与行为属于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的普通赠与,而非附结婚条件的赠与。
2. 关于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权利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行使。本案中,原告的赠与行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已转移,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
五、 判决结果
基于以上认定,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六、 案件启示与律师价值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恋爱关系结束后财产处置引发的纠纷。代理律师的成功之处在于:
1. 精准把握法律核心:紧扣“附条件赠与”的举证责任在于原告这一关键,通过有效质证(如对原告单方录音证据的合法性、完整性及证明力提出合理质疑),动摇了对方的核心证据。
2. 着力构建事实逻辑:通过细致梳理双方相识、恋爱、赠与及分手的时间线,并结合社会常理(如短暂恋爱即谈婚论嫁的不合理性),有力论证了案涉赠与属于情侣间情谊表达的普通赠与,为法官形成内心确信提供了坚实的事实基础。
3. 最终实现诉讼目标: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在无需返还财物的情况下,从这场本不应发生的诉讼中全身而退,体现了律师在民事纠纷中维护公平、尊重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专业价值。
本案例对于处理类似恋爱期间财物赠与纠纷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明确了在无明确约定或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恋爱期间出于表达爱意的一般性贵重赠与,通常被视为已完成且不可撤销的普通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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