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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国良律师 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成功案例

义乌杨国良律师辩护一起持械聚众斗殴案件,被告人获法院缓刑判决

基本案情:202412120时许,被告人杨某因与吴某某(另案处理)在工作时发生矛盾,后双方约定纠集人员打架,并通过微信约定打架地点为义乌市稠江街道经发大道211号某台球店。202412122时许,被告人杨某纠集了被告人龙某某、祝某某以及罗某某(另案处理)等多人前往上述地点,并在台球店后门门口及通道与吴某某纠集的李某某、吴某某(均另案处理)等多人发生打架。期间,被告人祝某某持半块砖块,被告人龙某某持木棒,罗某某持扳手参与斗殴。被告人杨某、龙某某主动纠集打架人员并积极参与打架,被告人祝某某积极参与打架,并造成吴某某一方多人受伤。经鉴定,吴某某、吴某某、李某某、杨某等四人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

律师辩护意见:(一)被告人杨某有自首情节。根据杨某等人的供述和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经过,可以证实杨某等人在打架后主动到稠江派出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聚众斗殴罪的相关事实,根据刑法第67条之规定,应认定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杨某不构成持械聚众斗殴。1.杨某本人没有使用工具持械斗殴,杨某也没有让其他人带上工具去打架。杨某纠集他人过程中均没有提到或示意携带工具进行斗殴,斗殴现场其他斗殴人员临时随手拿工具打架的行为,杨某事先并不知情;2.斗殴的地点在台球厅,但是根据各被告人的供述分析,打架发生在台球厅范围内具体的不同场所,比如台球厅门口、楼上一楼空地、过道通道等,相关人员分成了三波进行了打架行为,相关被告人持械行为,不受杨某指挥和控制,无法形成共同持械斗殴的共同犯罪故意。故不应认定杨某持械聚众斗殴。(三)即使认定杨某持械聚众斗殴,本案也为造成严重后果,在双方互相谅解的情况下,可以对杨某判处缓刑。

判决结果:义乌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 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二 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龙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祝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扣押在案的手机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


法院案号:(2025)浙0782刑初404号

 

辩护律师简介:杨国良,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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