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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国良律师 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成功案例

买卖合同纠纷货款案件代理成功案例

买卖合同纠纷代理成功案例

案件概况

某布料商行与自然人盛某就买卖合同货款支付事宜产生纠纷,因被告拖欠布料货款逾 70 万元未付,布料商行委托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杨国良律师等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辩称其系代表某服饰公司参与交易,案涉买卖合同相对方为服饰公司,其签字行为系职务行为,不应由个人承担付款责任,一审法院支持原告诉请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代理思路

杨国良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证据材料,针对被告提出的交易主体为服饰公司的抗辩理由,确定核心代理思路:一是结合交易过程中的货单备注、付款方式等细节,证明货单抬头无法单一指向公司主体,且案涉货款多数通过被告个人账户及亲属账户支付,与公司交易的常规形式不符;二是重点论证案涉协议书的法律效力,该协议书由被告亲笔签名并书写身份证号码,通篇未提及服饰公司,系双方对交易主体及欠款金额的明确确认;三是结合微信群聊中的收款单确认记录,被告对载明其个人为来款人的收款单未提出异议,足以印证其认可自身的交易主体身份;四是指出被告提交的增值税发票销售方并非委托人,且仅涉及少部分交易金额,不能作为认定交易相对方的依据。

一审阶段,律师围绕上述思路充分举证、质证并发表代理意见;二审中,针对上诉人提交的微信群聊天记录、退货单等新证据,律师逐一质证,指出相关证据无法直接认定交易主体为公司,且上诉人无充分证据证明协议书签字系受诱导,进一步强化案涉协议书系被告真实意思表示的核心观点。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代理律师的意见,认定被告为案涉买卖合同相对方,判令其向布料商行支付拖欠货款 739802.4 元、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并承担律师费 25000 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经审理,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认为被告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上诉主张,案涉协议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应承担付款责任,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买卖合同相对方的认定,即被告的行为系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在商事交易中,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性质认定需结合交易全程的证据综合判断,不能仅凭单一凭证作出认定。杨国良律师在代理过程中,紧抓协议书的明确约定这一关键证据,结合货单备注、付款记录、微信沟通记录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交易双方的真实合意,同时针对对方的抗辩理由和新证据逐一反驳,有效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法院的一、二审判决,既遵循了 “综合全案证据认定事实” 的民事诉讼原则,也体现了对民事主体真实意思表示的尊重,为类似买卖合同纠纷中交易主体的认定提供了司法实践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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