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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义乌市律师协会行业发展委员会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考核委员会专家组成员,担任义乌市律师... 详细>>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件案号:(2026)浙0781民初4935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买卖合同纠纷
代理律师:杨国良,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原告
处理结果:案件调解结案,被告分期履行付款义务,案件取得预期代理效果
办理时间:2026年7月立案,2026年8月调解结案
二、案件背景与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因红木家具交易产生货款争议。被告向原告采购红木家具,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交易总货款87600元,双方约定货款于2024年10月前全部结清。交易完成后,被告仅给付部分货款,剩余货款迟迟不予清偿。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剩余欠款,双方于2026年4月就剩余货款开展协商对账,被告作出分期付款承诺,但承诺到期后被告依旧未履行付款义务。
经多次沟通催收无果,原告委托杨国良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 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57000元,并支付自2026年6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 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起诉同时,代理律师依法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对被告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保障后续债权能够实现。
三、本案办案难点
证据形式单一,原始证据体量庞大繁杂:本案核心证据仅有微信聊天记录,聊天对话时间跨度大,聊天内容混杂,原始截图材料多达200余页,内容琐碎,如不进行系统梳理,难以直观、完整向法庭还原交易全过程、对账经过以及被告的付款承诺,存在证据采信障碍。
被告抗辩动摇基础法律关系:案件审理初期,被告否定双方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抗辩称双方属于代卖关系,并非买卖,同时提出退货主张,试图以此免除货款给付义务,本案首要争议焦点就是厘清双方究竟是买卖合同还是代卖法律关系。
四、代理工作开展过程
证据梳理整理,固定案件事实 接受委托后,针对海量微信聊天记录证据,代理律师对全部聊天记录进行拆解、归纳、梳理,制作完整证据目录与证据清单,将零散的聊天截图按照交易发生、货物交付、货款对账、催款沟通、被告付款承诺的逻辑顺序编排,把碎片化聊天内容转化成体系化的证据材料,用以对应起诉状当中的事实理由与诉讼请求,完整还原案件客观事实,完成立案材料准备,向法院正式立案,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锁定被告财产,为案件争取谈判主动权。
针对被告抗辩进行有力反驳,案件审理阶段,被告提出双方系代卖关系,要求退货,以此拒付货款。杨国良律师立即调取已梳理完毕的微信聊天记录,定位关键聊天时间节点,向法庭出示对应聊天记录,该段对话中被告明确作出给付货款的意思表示,该内容直接证明双方属于买卖关系,并非被告主张的代卖,被告的抗辩缺乏事实依据,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结合庭审及法官释明促成调解。经过开庭审理,结合我方提交的完整证据链,在承办法官对案件法律关系、法律后果充分释明之后,被告充分认识到自身抗辩无法成立,继续诉讼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愿意接受调解解决纠纷。后续在法院主持之下,原被告双方开展协商谈判,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五、调解协议核心内容
双方确认原尚欠货款金额,经协商对履行总金额予以调整,被告分多期向原告支付款项,约定各期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以及收款账户;
若被告能够按期足额履行全部调解款项,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若被告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原告有权按照约定总金额加上逾期利息,扣除已经实际给付部分,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原告自愿承担。
本案民事调解书已经各方签收,具备法律效力。
六、案件办理总结与办案启示
1.电子聊天证据务必做好系统化整理:民间借贷、买卖合同大量交易往来均发生于微信等线上通讯软件,原始聊天记录往往页数多、内容杂乱。办理该类案件,不能直接提交海量原始截图,律师需要对聊天记录进行梳理、归类、制作证据目录,提炼关键对话内容,将碎片化电子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条,便于法官快速查明案件事实,极大提升诉讼效率。
2.法律关系定性是案件胜负关键:本案被告试图通过篡改法律关系,以代卖替代买卖,以此逃避货款支付义务。办案过程中要精准锁定聊天记录当中对方自认、承诺类关键语句,以此直接击破对方抗辩,从根源否定对方抗辩逻辑。
3.财产保全是谈判重要筹码:起诉之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对被告财产进行查封,会给被告形成实际压力,有利于推动对方正视纠纷,促成调解,既可以避免漫长完整诉讼流程,同时也通过调解文书设置违约加速到期条款,一旦被告违约,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充分保障债权人后续债权实现。
4.调解并非妥协退让,在本案当中,通过调解实现债权分期落地,同时设置违约惩罚条款,一旦违约即可按照更高金额申请强制执行,兼顾回款效率与债权安全,是诉讼当中较为理想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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