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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国良律师 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成功案例

第一天上班就受伤,依法调解结案,体现互谅互让。

案情简介:2023年2月9日,申请人陈某经朋友介绍到被申请人金华某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约定第一个月工资为5000元,第二个月起工资为每月5500元,2月10日开始正式上班。2023年2月10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时受伤。之后,被申请人将申请人送医治疗。住院16天。劳动仲裁委员会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3年2月9日-2023年2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人社局局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申请人本次所受的伤为工伤,鉴定为九级工伤。现陈某要求赔偿:护理费453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营养费510元、交通费510元、一次性伤残补偿金495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208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2080元、停工留薪工资33000 元,共计153919 元。

作为被申请人的代理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因申请人第一天上班就受伤,受伤后自己离开了公司,至今未产生劳动报酬,关于事先口头约定的工资标准(包含加班工资),并非实发的工资福利待遇,没有实际意义。计算人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相应的工资计算标准应按金华市最低社保缴费基数3957元/月确定,不应按照5500元/月计算。

二、(2023)334号仲裁裁决书,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3年2月9日-2023年2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即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就存在两天,在2023年2月10日后就结束了,不存在劳动关系了。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伤或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本案中,申请人的情况均不符合这两个条件:1.前面已经提到,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没有产生实际工资福利待遇,即没有原工资福利待遇;2.2023年2月10日后劳动关系已经结束了,申请人就不在单位了,即被申请人不是其所在单位。故申请人主张的停工留薪待遇依据不足。

三、申请人为女性,已经超过45周岁,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故申请人的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应减少20%支付。

四、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应按照197.08元/天(浙江省上一年度私营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71934÷365=197.08元。该数据系2023年5月公布)计算。

五、希望申请人能提供医疗费发票,因为被申请人前期支付的18000元是直接通过微信支付给申请人的,但申请人至今未提供发票予以结算。

案件结果:基本按照我方主张的观点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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