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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国良律师 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婚姻家庭

借婚姻索取财物、赠与、彩礼如何区分?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  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民法典》第1042条为[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条款,其中的禁止  包办、买卖、干涉婚姻自由,禁止重婚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等规定相对容易理解。“借婚姻索取财物”确实和“赠与”“彩礼”等容易混淆。

赠与,就是赠与人赠送东西给受赠人,一般是自愿的、不附加条件的。赠与别人的东西一般不用返还。彩礼,是我国的一种民间习俗,虽不值得提倡,但目前尚未被法律所明文禁止。给付、收受彩礼其实也是一种特殊的赠与,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出赠方一般是男方赠送彩礼的目的是与受赠方一般为女方结为夫妻,受赠方一旦接受了彩礼,即表示同意与出赠方结婚这一所附条件。如果给付彩礼后出现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则彩礼应予返还,其中后两种情形应当以双方离婚为返还条件。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或其父母等第三人)向另一方索要一定财物,以此作为婚姻条件的违法行为。该部分财物是收取方强行索要的,给付方一般不情愿给付,数额或价值也超过正常合理的“彩礼”。“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一般应予返还。综上所述,3万余元的  钻戒是鸿渐自愿赠与晓芙的个人专用物品,不用返还;8万元彩礼因为他们已经登记且共同生活了较长时间,不符合可以要求返还的情形;30万元“婚姻诚意金”属于晓芙母亲借婚姻索取鸿渐父母的财物,应予返还。

律师提示

1.司法实践中,假如被借婚姻索取的财物为一方父母或其家人所有,而不属于该方个人所有,一旦被索取人起诉要求返还财物,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一方借婚姻关系索取另一方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另一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2.司法实践中,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当一方主张另一方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证据不足,事实模糊时,法院一般会认定为赠与,另一方不需要返还。

3.结婚双方应将婚姻建立在真实的感情基础之上,不应借婚姻索取财物。若被迫给付财物一方手中有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短信、邮件、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能够证明这些财物是另一方借婚姻索取的,给付方有权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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