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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良律师 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刑事辩护

义乌律师谈认罪认罚制度下的律师辩护

浅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律师辩护

 

内容提要

随着刑诉法的修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得到正式确立。两高三部共同制定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走向规范化。对于律师来说,如何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大环境之下,应对此新机遇和新挑战,是值得律师深入研究和探索的。首先,律师应充分了解和不断学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政策变化;同时律师也应在参与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更加有效的发挥律师的刑事辩护职能。

关键词

认罪认罚 从宽 律师辩护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有规定

2018年10月1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之一。《刑事诉讼法》此次修改,在第一编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中增设一条作为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除此总的原则性规定以外,此次修改还增加了与认罪认罚相关的具体法律条文12条,主要涉及“值班律师制度”“侦查阶段告知”“中国特色量刑协商制度”“具结书的签署”“检察院量刑建议”以及“法院对认罪认罚的审查”等。另外,2019年10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意见,即《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权益保障等作出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

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一般应依照《刑法》关于自首、坦白的规定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予以认定。“认罪”意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在司法实践中,这里的犯罪事实指的是主要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的个别细节或者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一般不影响“认罪”的认定。其表现形式可以是自首、坦白,也可以是当庭认罪。“认罚”是新创设的概念,在认定过程中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态度上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充分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后果。另外,也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具体行动,如是否有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的意愿等等。“从宽”要从实体和程序两个维度把握。实体方面要依据法律、司法解释、量刑指导意见等的具体规定,决定是否从宽及从宽幅度,特别是减轻、免除处罚,必须于法有据。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从宽”为可以从宽,而非一律从宽,如同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一样,要依据事实事实和法律综合考量。但是“可以”也不是可有可无,应当理解为一般应当从宽,没有特殊理由的,都应体现法律规定和宽严相济的政策精神,充分体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确定的原则,从宽处罚。程序方面,根据体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明确规定,应将认罪认罚作为判断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据此可以理解为对于认罪认罚的轻罪案件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可能性将增加。另外,符合符合速裁程序的认罪认罚案件,办案期限也会明显缩短,有利于解决“羁押多久判多久”的刑期倒挂问题。

二、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的现状及困境

(一)现状

根据刑诉法三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根据刑诉法及《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认罪认罚案件必须有律师参与。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在具结书上签字时,必须要有律师在场提供见证。在场律师分为值班律师和辩护人,辩护人又分为法律援助机构指定辩护人和当事人委托的辩护人。但是,我国目前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导方为公诉机关,辩方并没有完全实质上的协商权,与域外法确定的“辩诉交易”仍有较大区别。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的不断攀升,从客观上讲与我国检察机关自上而下的推动密切相关。202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指出2019年12月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率已超过80%。不难看出,自2018年10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正式写入我国刑事诉讼法并开始普遍实行以来,该制度适用低开高走的趋势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强力主导有着直接必然的联系。2020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更是明确地将认罪认罚适用率作为一项考核指标,进一步强化了上述联系,激励了公诉人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积极性。

(二)困境

1、值班律师制度形式化问题。值班律师制度为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提供了制度保障,值班律师的见证为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必要条件。实践中大部分审查起诉阶段的认罪认罚案件是由值班律师参与见证。但在实践中,值班律师在参与认罪认罚见证,在具结书上签字时,大部分情况下并没会见过当事人,也没有查阅卷宗,根本不了解案情,起不到实质性的法律帮助作用。虽然依据规定,值班律师可以会见嫌疑人、查阅案卷材料。但在实践中值班律师没有会见手续,且一般是在签署具结书时临时介入,没有机会会见和阅卷。而且值班律师补贴待遇较低,不愿投入过多精力,服务质量难以保障。在刑事辩护全覆盖的背景下,值班律师制度看似满足了为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要求,但总体效果不佳,形式作用大于实质作用,值班律师不能发挥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只是在形式上起到认罪认罚“见证人”“劝降者”的作用,甚至沦为附庸。

2、量刑协商矛盾时有发生,律师不敢协商。量刑协商的启动权由控方掌握,量刑协商中控辩双方的地位不平等。值班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受限,导致律师获取案情信息的能力不对等,控辩双方很难平等对话。公诉人一般会主动提出较为确定的量刑建议,嫌疑人及辩护律师被动选择是否接受,双方缺乏实质意义上的平等协商。量刑协商程序不具体,程序化不明显。目前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提出模式可以概括为“听取意见”,而非学界普遍主张的量刑协商模式。即公诉人结合律师意见、权衡案件全部情况,综合提出量刑建议。在这一模式中,律师及当事人只有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的权利,很难与检察官做到真正的协商,大多数情况下只能同意其提出的量刑建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赋予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使得检察机关的工作重心更加侧重于庭前完成,从而让审判阶段的工作明显于形式化。法院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难以进行实质性审查,律师在庭审程序中的辩护空间也被压缩,甚至在认罪认罚案件中,部分审判员限制律师发表与被告人认罪认罚意见不同的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

3、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意见不统一。认罪认罚案件中时常出现嫌疑人与律师之间产生意见冲突,比如:嫌疑人同意认罪认罚、律师认为其无罪;嫌疑人不认罪不认罚、律师劝降;嫌疑人认罪不认罚,律师做无罪辩护或劝说认罪认罚等。如此种种情况,相较于以往的非认罪认罚案件辩护模式,律师的执业风险增加。如此前有报道,律师参与见证的认罪认罚案件,发生在法庭审理后被告人被判无罪的情形,使得值班律师或者辩护律师被人诟病。

三、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坚持权利、义务、风险告知,告知应当明确具体全面。刑诉法及《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办案人员应当在讯问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同样作为律师来说,应在初次会见以及在整个刑事辩护过程中,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将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和风险,以及是否认罪认罚的不同法律后果进行全面告知,并做好相应的笔录。

(二)能否劝导嫌疑人接受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不同意签署《具结书》的,但律师经会见、阅卷后认为其确实构成犯罪,应为其分析利弊,视情况可以适度劝其认罪认罚,以期获取轻缓量刑。但律师不能强迫嫌疑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应以真正有利于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标准,谨慎决定是否劝导其认罪认罚,最后应尊重其意见。

(三)能否劝导嫌疑人拒绝认罪认罚。笔者认为律师劝导嫌疑人不认罪认罚,如果是在《具结书》之前,只要律师的意见是合理的,劝导其不认罪认罚几乎没有法律障碍(注:不是让嫌疑人翻供)。因为,认罪认罚程序量刑建议实质上是控辩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嫌疑人有选择不接受的权利。但如果是在签署《具结书》之后再反悔的,律师要明确告知嫌疑人,可能会让嫌疑人承担放弃“量刑优惠”的不利后果。

(四)嫌疑人同意认罪认罚,律师能否拒绝见证。2019年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证据裁判要求,全面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证据。坚持法定证明标准,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作出有罪裁判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防止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也就是说,认罪认罚案件其证据审查标准依法不能降低。在实践中辩护律师经会见和阅卷,发现案件在证据上或法律上存疑,但由于法律知识欠缺或其他主客观原因,犯罪嫌疑人同意认罪认罚;或者嫌疑人被告人基于某些特定因素考量,被动、迫于无奈的选择了认罪认罚。此种情形之下,律师能否拒绝参与该案的认罪认罚,让律师左右为难。甚至有媒体报道,某检察机关以律师不配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见证签字而到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律师。如果律师要坚持不去签字见证,在目前律师没有独立之协商权的情况下,有律师提出与当事人及家属协商一致,解除委托,退出该案的辩护。但是此种情况,也要注意自身风险防范,若律师明知嫌疑人原来的认罪符合真实情况,但劝导其不认罪或翻供,则有悖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甚至涉嫌违法犯罪。

(五)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但在在审理阶段反悔的问题。出现此种情况,辩护律师应当详细询问被告人反悔的理由,并做好笔录,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指定辩护方案。因为认罪认罚案件,审理程序往往与非认罪认罚案件程序不同,实践中法庭在庭审前的准备也不同,故辩护律师应将反悔情况及时告知审判组织,以便及时转换程序,为审理做好充分准备。

(六)作为值班律师,应在参与认罪认罚见证时,在现有框架内尽可能的通过询问办案人员,最大程度的事先了解案情概要,在见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要与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依法为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比较有效的法律帮助,而非将签字见证流于形式。

(七)在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全覆盖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断规范化、程序化、规模化的大背景之下,作为参与刑事辩护的律师,应重视审前辩护重要性。如果忽视了审前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不重视参与认罪认罚程序中的量刑的协商、权利的争取,以及辩护意见的发表,那么在庭审阶段的传统辩护模式难免会显得无力。当然,在办理审查起诉阶段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案件时,作为辩护人也不应在法庭审理阶段“躺平”,而是要最大程度的为被告人进行进一步的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常铮 巩志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六十问,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

2.胡云腾主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12月第1版。

3.闵春雷回归权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困境及理论反思》法学杂志·2019 年第12 期。

4.李志远:《律师辩护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若干问题研究》,《法制博览》,2021年7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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