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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国良律师 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成功案例

义乌律师办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缓刑案件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安某某,男,高中文化,家住河南省郸城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律师:杨国良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安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10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杨国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安某某20237月开始,通过国外聊天软件纸飞机并进入群聊。被告人安某某在明知该群将洗钱行为伪装成虚拟币USDT(以下简称U币)的交易情况下,仍积极参与群内的洗钱的犯罪活动,以7.3元左右人民币一个U币的价格收购后转手以9.5元人民币一个的价格卖至群聊群主,将名下尾号为0070的农业银行卡等提供给上家用于非法资金结算,其中该农业银行卡流水达10万余元人民币。经查,张被网络诈骗案,其中1万元流入被告人安某某尾号为0070 的农业银行卡。被告人安某某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

被告人安某某2023818日被抓获归案,扣押手机一只、银行卡一张。现被告人安某某已向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安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的证言,刑事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扣押笔录,物证照片,归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安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安某某系初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出违法所得,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安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 2 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手机一只、银行卡一张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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