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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国良律师 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民事诉讼

人民调解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调解原则和法律 效果,以及在调解中各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告知如下: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 间纠纷不收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 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 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力,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 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四、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四)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五)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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