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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国良律师 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刑事辩护

​同一案件不同嫌疑人委托的律师之间是否可以商讨案情?

同案犯律师之间商讨案情可能涉及的风险点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第三百零八条之一规定了【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全国律协《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三十七条规定: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意并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律师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和案卷材料,或者将其用于本案辩护、代理以外的其他用途。

个人认为,以上规定的实质是要求不得妨碍诉讼程序的进行,不得将了解的案情用于辩护、代理以外的用途,不得将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公开传播或其他严重后果。因此个人观点是同案犯律师之间商讨案情的限度在于,不要违背以上规定和要求,在合法合理的限度之内,可以商讨案情,实践中有开专家研讨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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