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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国良律师 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刑事辩护

律师规范执业,就是维护正义

关于正义,不同的人在不同的环境都有不同理解。下棋时“落子不悔”就是正义,“石头剪子布”耍赖就是不正义。历史上,“世界反法西斯战争”是正义的,“日本侵华战争”是非正义的。法律上又有“实体正义”,“程序正义”。同一个人在30岁以前和30岁以后对正义的理解可能会发生很大的变化。正义似乎会随着每个人身体及内心的成长而慢慢长大或变小,变得更细腻或者模糊。有人问律师,原配打“小三”,正义凛然,他(她)代表正义吗?债务人利用诉讼时效制度金蝉脱壳,明明欠钱,法院却判决不用还?律师为什么要给“坏人”辩护……正义与非正义似乎又变得难以琢磨。甚至有的人会说,这个世界上没有正义,更多的是强权即真理。

那么我们律师该如何面对正义这个词?这是一个无法回避的话题,每个律师都希望在他人眼里自己是个正义的律师,而不是相反。正义似乎总是不断的挑动我们法律人的心弦,却又时常琵琶遮面,心向往之,却不能至。那么正义真的客观存在吗?答案是肯定的。诚然这个世界有诸多不正义的事情,但不要忘了,当我们经常会感觉有些事情不正义的时候,一定在逻辑上有一个反对面,叫正义。或者说我们的内心总有那么一把尺子,试图去评判周遭的是是非非。这把尺子跟无线路由信号一样,看不见摸不着,有时强,有时弱,但真实存在。这一点我们作为律师来说,是要坚信的,因为作为律师,除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律正确实施之外,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也是这个职业的应有之义。

但是,同态复仇,以牙还牙、以眼还眼,这种最初等级的公平正义观念,显然已经不能现代法治社会所接受。良善的法律和公正的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法治的生命线,是司法的灵魂。司法案件展现出的正义是社会公正的基石,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这就是我们所有法律人,为什么要追求公平和正义,不仅因为它确确实实的存在,而且法律本身就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重要的载体。维护公平正义是法律人的初心和使命。

作为法律人,律师是维护正义的重要力量之一,律师制度的设立也是法律秩序和司法程序得以有序运转的主要途径之一。律师的工作本质就是通过法律来维护或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依法办好一个案件,就会更有机会让公平正义在一定范围内得到彰显。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那么律师执业过程中如何来体现和维护正义?首先,律师代理案件,是通过法律规范来解决委托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当事人讨回公道,实现正义。其次,律师执业本身也应当依法依规,也应当具有正义性,起码不能是不正义的。这个正义如何实现,怎么体现?就是要通过严格遵守《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其他法律法规的方式来实现。相对于社会大众内心朴素正义观来说,律师职业的正义性,以及律师执业行为是否不正当,界限其实更加清晰明了。比如说,能否帮助委托人弄虚作假?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因为《律师法》第二条明确规定,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弄虚作假当然不具有合法性。有的少部分律师经常脱口而出“律师的天职是给当事人争取权益”,但却忘记了“合法”二字。又比如说,律师能否根据“独立辩护原则”发表对刑事被告人不利的意见或观点?答案当然也是否定的。因为根据律师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法律只赋予了辩护律师提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处罚材料和意见的权利,如果律师在刑事案件辩护中,提出被告人罪重的意见或观点,无论如何都是不具有正义性的。律师给十恶不赦的罪犯辩护,正义还是不正义,在普通社会大众心里可能就是认为不正义,但是对于律师来说,依法给被告人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就是体现和维护了正义。因为这是律师这个行业的伦理决定的,也是良善的法律和公正的司法的必然要求。

所以对于律师来说,规范的执业行为就是在为良善的法律和公正的司法以及正义的实现做贡献。律师就像放大、传播正义无线信号的路由器上的一根天线一样,也像是一架正义的马车上的某个车轮一样,虽然不能被理想化的认为代表了正义,但是我们心中应有信念,正义火种不应熄灭;正义的尺子也要更加清晰,不仅要评判周遭,也要时常测量自己。律师谨有严格按照律师法及相关行业规范执业,才能不断增强正义的信号,稳固正义的马车。

 

本文作者:杨国良

作者单位: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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