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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国良律师 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刑事辩护

义乌律师:醉驾造成他人轻伤的,不能判缓刑

公诉机关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利,男,汉族,中专文化,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 2023年2月2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国良,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义检刑诉〔2023〕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利 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利及其辩护人杨国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10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吴某利在义乌市后宅街道厚富小区吃夜宵,期间其喝了两瓶乌苏啤酒。次日凌晨1时5分许,被告人吴某利饮酒后驾驶皖小型轿车途经义乌市后宅街道神舟路251号跨界电子商务园前时未靠右侧通行,碰撞汪某1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载有汪某2),致汪某1刮碰王某停放的小型轿车,造成三车部分受损及汪某1、汪某2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吴某利自行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后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汪某2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经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吴某利负事故全部责任。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吴某利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吴某利已与汪某1、汪某2、王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利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吴某利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利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吴某利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某利系初犯,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已赔偿事故相对方损失,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利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3年2 月 28日起至2023年4月19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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