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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国良律师 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刑事辩护

看守所律师会见须知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相关法规制度,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遵守看守所管理规定,依法接受证件查验,服从引导,有序开展会见。

三、律师可以直接到看守所申请会见,也可以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预约会见。看守所不得以未预约为由拒绝安排律师会见。

四、律师会见不被监听,看守所不得派员在场。为保证安全,看守所应当对律师会见情况进行安全监管,但以不能获悉会见谈话内容为限。

五、律师会见应当在律师会见室进行。律师会见室数量不足时,看守所经征得律师书面同意,可以安排在讯问室会见,并关闭录音、监听设备。

六、看守所因会见室不足或者因不可抗力无法安排现场会见的,律师可以预约视频会见。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安排视频会见。

七、律师可以带一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律师助理应当是辩护、代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或者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

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两名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两名辩护律师可以共同会见,也可以单独会见。共同会见的,两名辩护律师均可带一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

九、同一名辩护律师或者律师助理不得参与会见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十、禁止带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亲友或者未经批准的其他人员参与会见。

十一、律师可以携带电脑会见,但应当取消或者关闭通讯、上网、录音、摄像等功能。手机、相机、智能手表、录音笔等通讯、摄录设备不能带入会见区域。

十二、律师会见时,可以制作笔录并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阅读、签字;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严禁私自传递食品、药品、烟酒等可能影响监管安全的物品,需要交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物品由看守所检查后代为转交。

十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突发疾病或者有行凶、自杀、自残、脱逃等异常行为的,立即通知民警;情绪异常、精神不稳或者心态变化较大的,会见后请及时告知民警。

十四、律师违反会见规定的,看守所将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决定停止本次会见,并通报所在律师事务所、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或者法律援助机构。

十五、会见结束,待民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检查无误并带走后,律师方可离开会见室;检查发现有异常的,民警查明情况后予以记录,并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和律师签名确认。

十六、律师认为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反映,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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