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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国良律师 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荣誉称号,并曾担任义乌市第二届律师辩论赛评委和义乌总工会调解员。擅长... 详细>>

债权债务

成功代理加工款案件:被告以账目不清为由拒付加工费,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吴某某诉义乌市某某纸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

——被告以账目不清为由拒付加工费,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例名称: 吴某某诉义乌市某某纸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 律师诉讼案例

业务类别: 加工合同纠纷

裁判文书案号:(2026)浙0782民初10406

裁判机关: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 2026629

适用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代理律师: 杨国良

律师事务所: 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

二、案情简介

原告吴某某长期从事纸张加工业务。20194月至20209月期间,被告义乌市某某纸业有限公司多次委托原告进行纸张雕刻加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加工合同,采取口头约定加工数量与单价的方式建立合作关系。合作期间共产生加工款27411元。被告于2020313日支付加工款2748元,尚余24663元加工费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不付。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本律师向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加工款24663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加工合同关系是否真实存在。 双方未签订书面加工合同,仅有送货单等书面凭证,被告对双方之间存在加工合同关系提出异议。

(二)尚欠加工费的具体金额如何认定。 被告以时间久远、账目不清为由,对原告主张的欠款金额24663元不予认可。

四、代理意见

(一)关于合同关系的成立与履行

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本案中,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加工合同,但原告多次为被告进行纸张雕刻加工并交付加工成果,被告亦曾支付部分加工款,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加工合同关系。原告提供的送货单详细记载了加工时间、加工项目、数量及金额,能够清晰反映双方交易的连续性与真实性。被告支付2748元加工款的行为,本身就是对双方加工合同关系及债务存在的自认。

(二)关于欠款金额的认定

原告主张的加工款总额27411元,系根据历次送货单逐笔累加得出,每笔金额均有据可查。被告已付2748元,双方对此事实并无争议,差额24663元即为被告尚欠款项。原告提供的送货单与付款截图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欠款事实及具体金额。被告虽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任何相反证据推翻原告的主张,亦未能就其账目不清的抗辩提供己方账册等证据予以佐证,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关于利息损失的计算

被告长期拖欠加工费不付,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利息损失。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20263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符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亦与司法实践中的通行做法相一致。

五、裁判结果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尚欠原告加工费24663元未支付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被告应当及时支付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

判决如下:

一、被告义乌市某某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吴某某支付加工费2466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24633元为基数,自20263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案件受理费208元由被告义乌市某某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判决为终审判决。

六、案例评析

(一)本案的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加工合同纠纷,对于缺乏书面合同的小额加工交易纠纷处理具有参考价值。在商业实践中,大量中小加工企业之间的交易依赖口头约定和送货单等单据进行,一旦发生纠纷,如何认定合同关系是否存在及欠款金额成为核心问题。本案裁判明确了以下裁判规则:

第一,口头加工合同依法受法律保护。 送货单、付款凭证等交易单据可以作为证明合同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据,只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法院即可据此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加工合同关系。

第二,被告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拒绝配合鉴定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被告当庭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并申请笔迹鉴定,但在得知需要预缴鉴定费后主动放弃申请。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精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申请鉴定的一方应当预交鉴定费用,拒不缴纳的,视为放弃鉴定申请。被告放弃鉴定申请后,其关于证据真实性的异议因缺乏证据支持而不能成立。

第三,账目不清不能成为拒付欠款的正当理由。 被告以时间久远、账目不清为由拒绝付款,但未能提供己方财务账册等任何反驳证据。在原告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欠款事实的情况下,被告仅以消极抗辩方式否认,不能动摇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内心确信。

(二)本案的代理经验

本案的代理难点在于:一是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关系的证明需要依赖送货单等间接证据;二是被告当庭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意图通过程序性操作拖延诉讼。

针对上述难点,代理律师采取了以下策略:一是全面梳理并提交了全部送货单及付款截图,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二是在被告提出笔迹鉴定申请后,冷静应对,明确指出申请鉴定方应承担预交鉴定费的义务;三是紧紧围绕送货单+付款记录的证据组合,向法庭清晰呈现了双方交易的全貌。最终,被告因不愿承担鉴定费用而放弃鉴定申请,其抗辩理由因缺乏证据支撑未被法院采信。

(三)风险提示与建议

对于从事加工承揽业务的中小经营者,建议注意以下事项:一是尽量签订书面加工合同,明确约定加工项目、数量、单价、付款期限等核心条款;二是妥善保管送货单、对账单、付款凭证等交易单据;三是定期与客户进行对账并保留书面对账记录;四是在发生欠款后及时催收并保存催收记录,避免因诉讼时效问题导致权利无法实现。

七、结语

本案虽诉讼标的额不大,但被告在诉讼中百般抵赖、意图通过程序性操作拖延履行的做法,在中小加工合同纠纷中具有一定代表性。法院最终依据证据规则依法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体现了司法机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裁判原则,也彰显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纠纷案件中的重要作用。本案对于同类加工合同纠纷案件的代理工作具有一定的参考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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