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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国良律师 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成功案例

赵某某侵犯公民信息案,经辩护获缓刑。

基本案情:2017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赵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通过QQ聊天软件、微信聊天软件联系仇某某、解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以3.5元到25元不等的价格多次购买实名认证自媒体账号,后以每个账号加价5元到10元不等进行转卖,非法所得达人民币68465元。经电子物证勘察,被告人赵某某的电脑内有手持身份证照片约4800余张。经抽样验证,涉案的手持身份证信息均正确。2018年1月17日,被告人赵某某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归案。2018年11月9日被告人赵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高某某。2018年1月7日,被告人赵某某向法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8465元。 

审理经过: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月1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0月23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委托了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的杨国良律师作为辩护人到法庭参加了诉讼。 

辩护要点:义乌律师杨国良提出: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被告人赵某某系初犯、偶犯,有立功表现,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愿意退赃,认罪悔罪态度好,家庭情况特殊,有社会帮教条件,请求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属立功,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辩护律师杨国良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赵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赵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6845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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