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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国良律师 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成功案例

吴某某诈骗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因涉嫌电信网络诈骗行为,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吴某某和另案嫌疑人商定,由吴某某负责在某游戏APP软件上发布低价买卖游戏装备的信息吸引其他游戏玩家成为客人进行欺骗,并将客人介绍至另案嫌疑人处。在另案嫌疑人进一步骗取客户的信任,是客人陷入可以进行低价购买游戏币的错误认识而向吴某某的支付宝账户转账进行购买交易。207年9月的一天,吴某某过以上方法骗取被害人邹某某人民币10000余元。现涉案赃款已返还被害人,被害人也表示谅解。

律师辩护

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委托并经其本人确认,指派杨国良律师担任其涉嫌诈骗案件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嫌疑人、查阅了案件材料,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一、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在接受侦查人员正式传唤之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坦白了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节省了侦查成本。据此,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到案后犯罪嫌疑人吴某某认罪态度好,悔罪态度明显,已经积极退回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四、辩护人恳请贵院能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五、如要提起公诉的,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羁押时间已经较长,辩护人也恳请贵院能够在合理期限内向法院起诉或者变更刑事强制措施。

辩护结果:

辩护人申请,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对其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嗣后检察院认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技术,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了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但是其犯罪情节轻微,且犯罪时是未成年人;已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不判处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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