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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国良律师 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成功案例

送货单员工签字,起诉老板付货款,获义乌法院支持。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付某向在义乌做生意的王先生下订单,欲向王先生购买“磁钉”,货款约定39440元。王先生接单后,付某支付定金10000元。王先生于2019年10月2日交货,由付某雇佣人员郑某收货。2019年10月23日,经双方结算,确认货值为34800元,协商扣除一部分,确认对方应付给王先生的货款为共计23800元。郑某在送货单上对上述内容进行签字确认,但表示货款要找付某支付。后王先生通过微信向付某催讨上述货款,但付某仅通过微信转账8000元,余款15800元,其拖延不付。为此,王先生找到了义乌律师杨国良,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分析:

案件虽小,但办案也要一丝不苟。义乌杨国良律师,通过研判现有证据材料后,认为应将付某和郑某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因为只有将其二人作为共同被告,才能使与其二人相关比较孤立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足以证明付某拖欠王先生货款的事实。

法院审理:

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3日受理了本案,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先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良到庭才加了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郑某系受付某雇佣收取货物并进行结算,其相应的法律后 果应由付某承担。付某尚欠原告货款15800元,应当及时支付,逾期支付应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郑某在销售清单中注明“款项找负责人”,被告付某在原告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亦确认“郑某是给我做事情的”,且先前货款均由付某支付,原告主张二被告共同经营缺乏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要求二被告共同支付货款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请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付某、郑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王树麒支付货款158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9年11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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