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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国良律师 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成功案例

收了钱不办事,公司、股东和实际经营人共同担责。

基本案情介绍:

被告一系被告二个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一及其实际经营者(在公司担任监事)被告三签订《天猫商城入驻服务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代为入驻天猫商城(类目:男鞋)的服务,原告支付被告服务费41000元,3月1日至4月15日为入驻时限。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付款共41000元,但被告收款后拒不履行合同,后原告要求退款。2019年4月25日被告三表示愿意退款45000元(其中4000元为违约金),并出具借条一份,嗣后被告消失不见。在北苑派出所协助下,同年4月29日再次找到被告,同日双方再次签订协议一份,确认被告应退还原告款项41000元,并支付违约金7000元,共计48000元,应分别于同年5月5日前支付24000元,5月10支付24000元;若被告逾期未付的,被告需另外承担违约金10000元,并承担律师费等因法律纠纷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协议签订后,上述款项被告至今分文未付。

律师代理起诉:

原告陈某委托义乌律师杨国良依法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取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天猫商城入驻服务合同》已解除;2、三被告返还原告预付款41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7000元、律师费3000元,共计6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且达成退款协议,原告有权解除本案合同。被告义乌微代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返还款项。被告徐某1未能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徐某2另需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原告诉请合理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陈某与被告义乌某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1日签订的《天猫商城入驻服务合同》。二、被告义乌某某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徐某1、徐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陈某预订款41000元。三、被告徐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陈某违约金17000元及律师费3000元。四、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义乌某某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徐某1、徐某2负担1385元,由被告徐某2负担50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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