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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国良律师 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成功案例

起诉夫妻共同清偿货款,获法院支持。

王先生是江苏人,常年在义乌做生意,销售布料。其中吕某某曾多次向其购买布料,货款尚有十万元拖延不付。王先生找到义乌律师杨国良,准备起诉,主张货款等合法权益。经过咨询沟通,杨律师了解到,对方虽是吕某某一个人在对账单上签字,但是对方的配偶也有支付部分款项的行为,据此杨律师认为,可以认定其二人系夫妻共同经营,可以起诉要求夫妻共同清偿。

接受委托后,杨律师代理王先生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0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履行完毕时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并提供了以下证据,被告也针对证据作了质证,法院依法进行了认证:

一、欠款结算单2张,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的事实。被告卢某某的质证意见:不是我丈夫签的字。本院认证意见:被告卢某某虽有异议,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反驳,也没有在本院指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笔迹鉴定,故对被告卢某某的异议不予采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予以确认。二、原告与被告卢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一份,提供:手机原始载体。三、借记卡明细2份及名片一份,同时证明1、原告向卢某某催讨货款;2、被告吕某某、卢某某分别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支付了部分款项。注:名片中浙江某某彩旗厂并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被告卢某某的质证意见:对证据二我们有聊过的。对证据三我要核对是否转到原告账户。本院认证意见:被告卢某某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供证据二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据三,被告提出要核对,本院要求其在指定时间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但其没有提供,在第二次庭审时也没有提出,据此,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三予以确认。四、银行电子回单、银行自助存款机户名显示屏照片各一份,证明进一步相关账号户名为卢某某,卢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给原告1万元的事实。五、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卢某某的质证意见:对证据四的账号确实是我银行卡账号,但不是我本人去支付的1万元,是吕某某去支付的。对证据五无异议。本院认证意见:对证据四被告卢某某虽有异议,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反驳,故对被告卢某某的异议不予采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四予以确认。对证据五,被告卢某某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被告吕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对原告王某提供的上述证据进行当庭质证,应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吕某某、卢某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被告吕某某、卢某某至今尚欠原告王某货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上述债务发生在被告吕某某、卢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吕某某、卢某某共同经营,分别支付欠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吕某某、卢某某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综上,对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卢某某提出王某起诉依据不足的抗辩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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