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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国良律师 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成功案例

义乌律师代理王某某开设赌场案,发表辩护意见。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浙江星耀律师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某某家属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本人担任其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前往义乌市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通过义乌市检察院、法院查阅了案件材料,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本案被告人的行为系为第三方网络平台提供资金结算服务,但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案涉的网络平台为刑法意义上的“赌场”。该平台是否为赌博网站至今尚无客观证据予以证实,也未以赌场名义被有关部门查获,也就是说该网站是赌博网站还是其他类似的游戏平台,没有具体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现实生活中网络上的赌博平台与网络游戏平台之间往往界限比较模糊,难以判断。虽然说部分被告人在庭前的笔录中有提到赌博网站,但是认定被告人是否明知涉案平台为赌博网站需要主客观相统一,也就说是否为赌博网站不以被告人的态度和意志为转移,该平台是不是真实客观存在的、法律意义上的赌博网站才是关键和前提。综合全案证据来看,王某某此前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而且曾入伍当兵,品行良好,未有赌博恶习,不能寄希望于或者说强求他对网络上的赌博平台还是游戏平台有很好的鉴别能力。其之所以涉及到本案犯罪,仅仅是因为经人介绍,把涉案的上分结算业务当作一个投资项目来进行经济投资。根据疑罪从轻、疑点利益归被告人的原则,综合被告人王某某的主观认知能力、客观行为和一贯表现,辩护人认为其行为认定为帮信罪更为适宜。

二、即使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虽然其有股份,但也仅仅是有股份,没有实际参与到具体的上分结算的操作行为中去,其本人在老家有正式的工作。其他同案人员在义乌这边具体的上分操作行为不受王某某的管理和控制,且在场地租赁、人员召集、资金管理、账本登记等方面也均由叶钦鹏等人进行管理,王某某无权过问。王某某出资4万元,至今也就分到几千元,而且还是通过其他人转给他的,获利远其他同案人员。这些都足以说明王某某在整个团队中层级和地位较低。是否投资入股,这并不影响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客观事实。所以,辩护人认为,如果法院认定王某某构成开设赌场罪,其也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关于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是否如实供述等问题。辩护人认为,因为王某某一直都不具体参与义乌这边上分结算业务的操作和管理,其仅仅有投资行为,相关的案件细节其并不是很清楚。综合王某某到案后的几次笔录以及其他同案被告人供述来看,王某某已经将其知道的主要事实向公安机关交代清楚了。正是因为这一点,公安机关也依法给王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从侦查工作实践来看,如果王某某当时没有把事情交代清楚的话,侦查机关是不会对其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鉴于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是如实供述的,可以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如果法院认定其构成开设赌场罪,那么其也有从犯、坦白、初犯偶犯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望采纳!

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

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

义乌律师杨国良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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