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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国良律师 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成功案例

义乌律师:用人单位不能向劳动者收取培训费用

郑某受聘到某公司处担任驾驶员工作,并按照某公司的要求交纳了驾驶员保证金5000元及驾驶员培训费500元。后郑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后该公司单位于进行工资改革,开始实行新的工资制度,约定了郑某的工资组成及基本工资情况。现郑某仍在该公司处工作。郑某因公司拒不退还郑某押金、培训费用,拖欠郑某工资不付,向义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义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 原、被告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被告向原告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不足部分5416.10元、退还原告交纳的保证金5000元、培训费500元,合计10916.1元,驳回了郑某的其他请求。郑某不服仲裁委的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劳动关系;二、被告退还原告押金、培训费计5500;三、被告补足原告工资9293.5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郑某在上班期间工作确实超过了法定的工作时间,存在着加班的事实。被告公司安排原告郑某参加驾驶员的工作岗位培训,依法应当由被告公司自行支付员工的培训费用,但被告违法向原告收取押金、培训费等费用,应返还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三十一条、第八十五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判决一、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已解除;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给原告保证金5000元、培训费500元计5500元;三、被告支付原告工资5806.90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不仅会承担败诉的风险,还会受到行政处罚。劳动者到单位上班,为使劳动者能够胜任相应的工作岗位而进行的相关培训,培训费用应当由单位来支付。本案被告公司收取原告郑某培训费并扣押了押金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法收取劳动者培训费用, 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违法收取的,应当及时返还。此外,用人单位还存在着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户口本等的行为,依法都不得收取并应当及时返还劳动者。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但仅限于两种情况,一是劳动者在接受用人单位的培训后没有按约定工作制服务期终止。二是劳动者不遵守用人单位的相关保密制度的约定,或者违反  竞业限制的规定的,可以约定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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