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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国良律师 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成功案例

江某为涉诈网站提供技术帮助被判诈骗罪缓刑一案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江某犯诈骗罪,于2025年8月18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及其辩护人杨国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被告人江某通过招聘软件结识上家,后被告人江某通过上家安排,对接客户参与修改仿冒某商城网站域名并解决客户技术需求,修改网站文字、图片、排版,参与网站维护。期间被害人因该网站被骗人民币60万余元,被告人江某非法获利3万元。经公安机关勘验,涉诈网站IP与被告人江某电脑登录数据中的IP一致。审理期间,被告人江某通过家属主动退赔人民币245000元。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江某未认罪认罚,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辩护律师意见:一、被告人江某应该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不是诈骗罪。二、即使认定被告人江某犯诈骗罪,江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依法对江某减轻处罚。三、江某主观恶意小,犯罪情节较轻,到案后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又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社会危害性不大,悔罪态度诚恳,愿意退赃,均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四、关于具体量刑方面,江某在侦查阶段就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江某被羁押时,女儿才刚出生不久,经过刑事流程的教育和5个多月的看守所羁押,其已经深刻认识到法律的威严,没有再犯的风险,对江某适用缓刑,不仅能够彰显刑法对犯罪的惩罚,体现法律对迷途者的包容与引导,更是挽救了一个弱小无助的家庭,也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五、根据义乌市人民法院既往同类案件的判决,可以对江某适用缓刑。如王某某、侯某某诈骗案的犯罪情形与本案被告人江某的犯罪行为一致,均属于技术帮助型诈骗共犯,王、侯二人的非法获利及涉诈金额均比江某的情节严重,均被判处缓刑。举重以明轻,王、侯二人较重的犯罪情形可以判处缓刑,那么本案被告人江某的较轻情节,也应依法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江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积极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江某即使构成犯罪则更适宜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不是诈骗罪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以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提出被告人江某系从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请求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结果:被告人江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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