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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良律师 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法律文书

义乌市农村宅基地资格权权益有偿调剂办法出台

义乌市农村宅基地资格权权益有偿调剂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厅字〔2020〕18号)精神,根据《义乌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宅基地资格权权益有偿调剂工作,切实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益,促进农村有机更新按村庄规划有效实施落地,加快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宅基地资格权权益有偿调剂,是指农村有机更新或者新农村建设取得的宅基地资格权权益在落地前,遵循自愿有偿的原则,在确保住有所居的前提下,允许权利人通过市场公开配置等方式,将宅基地资格权权益调剂给符合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安置对象。

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安置权益调剂交易按照我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允许公开调剂的宅基地资格权权益,包括垂直房落地的宅基地资格权权益和高层多层住宅落地的宅基地资格权权益。

第四条 宅基地资格权权益有偿调剂的调入方包括三类人员:

(一)获得宅基地审批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下 简称“集体成员”);

(二)在本村拥有合法旧房获得宅基地安置的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下简称“非集体成员”);

(三)本市域范围内的其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下简称“其他集体成员”)。

第五条 宅基地资格权权益调入方为集体成员的,审批面积加上资格权权益调剂面积不得超过本村的最高户控面积;宅基地资格权权益调入方为其他集体成员的,资格权权益调剂面积不得超过该村的最高户控面积,并应符合规划建设要求。宅基地资格权权益调剂视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只允许在一个行政村(含本村)调剂取得不超过该村最高户控面积的宅基地资格权权益。

宅基地资格权权益调入方为非集体成员的,只能以凑间或凑套形式进行,即安置面积和凑问(凑套)之和只能是与安置面积最相近的本村规划垂直房或高层多层户型面积,且不得超过本村规定的非集体成员最高控制面积。

调剂后垂直房落地的安置面积根据各村实际情况按规划间计算,少于一个规划间(或30平方米)的,只允许置换到高层多层住宅,不允许再凑问安置垂直房,并鼓励由村集体折价收回。

高层多层住宅凑套调剂后的建筑面积仍不足60平方米的,由村集体折价收回。

第六条 调出方退出宅基地资格权权益活剩余安置面积应符合规划建设要求。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有偿调剂自愿退出全部或部分宅基地资格权权益的,调出后应确保仍拥有人均不少于1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合法居住用房。

第八条 宅基地资格权权益有偿调剂应遵循“自愿有偿、公开公平”的原则,由村级组织实施和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村级组织应结合本村实际制订宅基地资格权权益有偿调剂操作细则,经村集体民主决策通过,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二章垂直房的宅基地资格权权益调剂

第十条 垂直房落地的宅基地资格权权益进行调剂的,应由村级组织统一回购,再通过市场公开配置方式有偿调剂给符合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安置对象。

第十一条 农村宅基地资格权权益回购价格应当由村级组织与退出宅基地的权利人充分协商,在此基础上经村级组织民主决策确定。

第十二条 有两个以上调剂需求意向者的,有偿调剂应采用公开拍卖的方式。保证金不得低于市场评估价的20%, 起抬价不得低于市场评估价的70%,并须经村民代表会议确 定后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三条 拍卖应委托具备资质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具备资质的拍卖中介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调剂完成后村级组织应当与调入方签订宅基地资格权权益有偿调剂合同。

第十五条 调剂结果由村级组织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见证后附相关资料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局备案。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办理行政许可及不动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并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宅基地资格权权益调剂完成后,应当依照 《义乌市农村宅基地资格权益登记工作规则》(义土改办〔2020〕5号)的规定,由权利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宅基地资格权权益登记相关手续。

第三章高层多层的宅基地资格权权益调剂

第十七条 高层多层落地的宅基地资格权权益进行调剂的,应当在义乌市产权交易所设立的权益交易平台上进行或者由所在地镇街农村土地整备公司见证,调剂双方应当签订规范合同。不在权益交易平台上进行或未通过所在地镇街农村土地整备公司见证的调剂行为将不予办理变更登记手 续。

第十八条 高层多层宅基地资格权权益调剂前,调出方应先按照《义乌市农村宅基地资格权益登记工作规则》(义土改办〔2020〕5号)的规定申请取得宅基地资格权权益凭证。未取得高层多层宅基地资格权权益凭证的,不得私下调剂交易。

第十九条 高层多层宅基地资格权权益的每单调剂面积应为宅基地资格权权益凭证登记面积,允许拆分,鼓励按建设户型成套调剂。高层多层宅基地资格权权益调剂由所在镇街负责审核批准,调剂取得的宅基地资格权权益不允许再次调出(在分房过程中,因户型原因需调剂凑套的除外)。

第二十条 高层多层宅基地资格权权益调剂后,调剂双方持原宅基地资格权权益凭证、调剂合同和市产权交易所或 者所在地镇街农村土地整备公司见证意见、身份证等,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宅基地资格权权益凭证的变更 登记。

高层多层分房开始后,高层多层宅基地资格权权益调剂 交易申请不再受理。

第二十一条 变更登记后宅基地资格权权益对应的高层多层的认购、定位、交付等手续由调入方办理。

第二十二条 高层多层宅基地资格权权益现房置换后, 由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高层多层宅基地资格权权益凭证,并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其他集体成员调剂取得宅基地资格权权益的,应按宅基地所在村的宅基地基准地价的20%向村集体缴纳所有权收益,最高使用年限为70年。宅基地资格权权 益调剂所得收益管理和分配按照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调剂双方应按税务部门规定的税种、税 率、计税基价等依法纳税。

第二十五条 宅基地资格权权益调剂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可以由双方平等协商、申请调解、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二十六条 宅基地资格权权益调剂双方在调剂过程中,损害对方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义乌市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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