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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良律师 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民事诉讼

义乌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举证通知书

义乌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举证通知书

为保证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法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及有关规定,现将当事人举证要求通知如下:

一、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

1、证明劳动、人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等事实的证据;

2、证明当事人仲裁主体资格的证据;

3、确定争议标的数额的证据;

4、证明案件是否己由其他仲裁委员会受理或审理过的证据;

5、其他与案件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

在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中,由主张劳动、人事关系成立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人事关系成立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劳动、人事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的一方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劳动、人事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其掌握管理的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以及仲裁庭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逾期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二、当事人应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完成举证。确需延长举证时限的,须经仲裁庭批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举证。

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要求补充提交证据材料的,经仲裁庭许可,应在仲裁庭指定的时间内提交。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有必要补充证据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交。

三、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1、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制作证据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做简要说明,签名盖章,并按仲裁庭和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2、证据应当在仲裁庭审理时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除仲裁庭认为该证据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结果而必须质证的以外,对方当事人有权不同意质证。

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要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要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4、书证与物证应当提交与原件、原物核对无异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记录本;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仲裁庭审理时当事人对书证与物证的原件、原物进行质证。

5、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出庭作证的,当事人要在开庭审理前提交证人名单,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到庭的,经仲裁委员会同意,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证人作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仲裁员和当事人要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仲裁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仲减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四、当事人应当客观、全面地提供证据,不得伪造、毁灭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否则,当事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和败诉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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