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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国良律师 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合同纠纷

义乌律师:凭样品买卖合同要记得封存样品

义乌的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于签订了《购货合同》一份。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定购凉拖鞋,  甲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30%预付款双方约定按样品买卖,货物质量按样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生产的货物质量不合格,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侵害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二、被告乙公司返还预付的货款。

被告乙公司答辩称:货物按照样品进行生产,双方并没有对样品进行封存,质量符合样品的标准,公司并无违约,应当驳回原告甲公司的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关键是被告乙公司生产的凉拖鞋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凉拖鞋是按照原告甲公司提供的样品进行生产,双方没有对样品进行封存,故无法查明被告生产的产品是否与样品相符。法律规定在没有对样品对比情况下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法院依原告甲公司申请对被告乙公司生产的凉拖鞋进行鉴定,经鉴定,货物不符合该产品的通用标准。被告乙公司生产的凉拖鞋不符合双方的合同目的。原告甲公司的诉请,合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乙公司的抗辩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二、被告乙公司返还货款。

法官点评:凭样品买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方式,买卖双方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本案中,被告系义乌本地生产企业,凉拖鞋是按照原告提供的样品进行生产,双方没有对样品进行封存,故无法查明被告生产的产品是否与样品相符,也无法查明原告提供的样品是否符合种物的通常标准。在没有对样品对比情况下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故本案被告承担了败诉的不利后果。

在现实生活中,与他人发生业务往来,都需要有一定的风险意识,本案中被告应对原告提供的样品进行封存,假如原告提供的样品本身存在瑕疵,不符合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被告可减轻自己的责任。故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应对客户提供的样品进行封存。第二点,被告未对样品进行封存的情况下,其生产的产品仍然应符合种物的通常标准,不能只顾赚钱不顾产品的质量,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要保护商城的信誉,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企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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