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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代理词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义乌市某某装饰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现被告代理人结合庭审及全案证据情况,依法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合同履行的问题,被告已经总体上履行完毕,至于开关插座等扫尾工作未进行,是由于原告没有安装柜子被告无法安装开关插座等,并且原告也没有按照合同支付装修款以及不断变更装修项目使得无法按期完成全部工程,在2021年10月原告就通知解除合同。因此,被告对涉案装修工程未全部完工并非被告没有按约履行造成的。
二、关于施工期限问题。1.原告不断增加、变更项目,已经做好的项目,无故要求返工、重做,而且变更项目后也不同意增加工程款,进而拖延施工进度;2.本案被告做的是半包工程,如果原告不配合,被告无法主动控制进度。按照正常工序,被告做完一个项目之后,必须等到原告主材确定、进场之后或者由原告自己负责项目做好之后被告才能施工。但是原告在其自己负责的柜子定作、地砖及管线等材料采购等各方面都拖了很长时间,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是没有办法接续施工的。根据原告自己提供与朱帮本的聊天记录,以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在2021年3月之前,都已经完成乳胶漆施工,这是半包装修的最后一道重要的工序。至于此后,原告还在不断提出不合理要求,与被告无关。故施工期限延长不可归咎于被告。
三、关于腻子粉的问题,被告是从正规合法渠道即某牌义乌总经销处购买的某牌腻子粉,被告已经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以假乱真和假冒的问题。被告使用的腻子粉是合格、正规的腻子粉,某牌义乌总经销只经销某牌产品,不经销其他品牌产品,“某牌专供”腻子粉其实就是为了推出某牌腻子粉而生产的,可以说其就是某牌腻子粉;并且在确定使用某牌腻子粉时,原告也到某牌义乌总经销处确认过。腻子粉进场后10天,原告再次确认无异议后被告才施工。根微信聊天记录和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明确表明“在被告做相关施工以前,原告必须要确认”,这既是原告的权利,也是原告的义务。被告经原告确认后进行腻子粉施工,现原告又来纠结“某牌专供”与“某牌”腻子粉的区别,实属吹毛求疵,无理取闹,有违诚信原则。
四、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没有任何依据。被告没有违约行为,原告提出的腻子粉问题并不成立,工期延长不可归咎于被告,在原告未付清被告工程款的情况下,原告于2021年10月解除合同,并找他人进行扫尾工作,并且在合同履行中,是原告一再修改变更装修项目,不按合同履行付款义务,其存在根本性违约。而被告在履行合同中并无违约,所以不存在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至于原告主张赔偿其自2021年1月至判决生效时止的房租损失更是无稽之谈。
请法庭驳回原告诉请。
以上代理意见请予充分考虑和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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