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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国良律师 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合同纠纷

义乌律师:违约金、定金和损害赔偿金不能同时主张

合同守约方能否同时主张违约金定金和损害赔偿金?

义乌律师答疑

在合同纠纷中,损害赔偿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所应支的赔偿守约方实际损失的金钱。

约定的违约金从本质上讲,是双方针对未来实际损失的预估相当于租赁双方事先赌定一个数额,无论将来实际损失为多少,出现违约时,赔偿额均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根据本书前面提到的内容,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在合理范围内,则约定的违约金有效且优先,将来守约方不能再主张按实际损失额赔偿,更不能主张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再支付损害赔偿金。如果双方对违约金数额的约定过高或过低,经当事人申请,法院会在确定实际损失额以后,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以保证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得到公平弥补。根据《民法典》第585条的规定,请求增加违约金的,以实际损失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子支持。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两者不能同时主张,否则会出现重复救济。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588条的规定可知,若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一方发生违约的,对方可以选择使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若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换言之,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但若选择适用定金,不足的部分依旧可以请求对方赔偿。

律师解答上述咨询问题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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