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7-5895-6187

律师介绍

杨国良律师 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合同纠纷

员工上班互相代打卡,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某员工张一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擅自使用岗位权限违规将他人指纹信息录入到自己的指纹信息中,并利用指纹代他人打卡12次,同时请别人替自己打卡31次。这种行为被公司大山发现后,公司对张一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并在公司全员内通报批评。张一随后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大山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3391.12元。仲裁裁决驳回张一的请求后,张一不服,遂诉至法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代打卡行为可能被视为违反这一原则,因为它涉及欺骗和不诚实的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张一作为大山公司的员工,在录入指纹信息时将他人指纹信息录入到自己的指纹信息中,并利用指纹代他人打卡及请别人替自己打卡,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大山公司的规章制度。张一代打卡、骗取工资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大山公司的规章制度,因此,大山公司根据这一理由解除与张一的劳动合同是合法的,无需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手机号码:13758956187

义乌市经发大道207号6楼

浙ICP备13005832号-3 浙公网安备 33078202000968 Copyright © 2018 www.ywlegal.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