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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国良律师 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婚姻家庭

哪些情况属于夫妻感情破裂?

在离婚诉讼中法院衡量是否符合离婚条件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以及经调解无效。这个属于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一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是经调解无效。关于第二个要求“须经法院调解仍无效”,一方仍坚持已见或双方无法达成致协议的,则应视为经调解无效。而对第一个“感情破裂”的要求,审判实务中,一般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审判实践中,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6)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7)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 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8)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虑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9)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0)包办、买卖婚姻,婚后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1) 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2)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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