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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丈夫设局让妻子离婚时背债
丈夫阿强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妻子阿珍共有一套房产。阿强曾携神秘女子冒充阿珍,通过专业中介布下“完美骗局”——以夫妻名义向阿牛借款75万元,并同步签署四组借贷合同、办理房产抵押登记。随后,阿强与阿珍离婚,而阿牛手持75万元借据走进法院,要求对债务人阿强和阿珍名下的一套共有房产行使抵押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本案中,75万元的债务系阿强冒名阿珍所借,并未得到阿珍的追认,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阿强让神秘女子冒充阿珍签署借贷合同并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的行为,属于冒名行为。本案中,冒名行为并不构成民法典关于“善意取得”制度中的无权处分行为。因为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是公示公信原则,保护的是因实际权属和公示不一致导致相对人信赖登记或占有公示状态而与无处分权人进行的交易。而本案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信息记载准确无误,相对人是对交易对象身份发生误信,不存在对虚假权利外观的信赖。最终,法院认为阿牛的善意取得主张依据不足不予采纳;同时判决阿强独自承担75万元本息并驳回阿牛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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