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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国良律师 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刑事辩护

义乌律师​会见应遵守规定告知书

义乌律师会见应遵守规定告知书

一、辩护律师会见看守所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业纪律规范和看守所安全管理规定。

二、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将手机等通讯设备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通过免提等手段泄露会见过程;

带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亲友或者其他无关人员参与会见;

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或损害被害人及相关人员合法权益;

出核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口供以及辨认等情形外,将从办案机关复制的案卷材料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阅看;

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传递非其自知的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线索,或者向社会和其他无关人员公开、透露有碍侦查的信息;

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看守所条例等规定禁止传递的物品;

未与看守所人员衔接、办理好被会见人移交,擅自离开会见室的,致使被会见人单独滞留的;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法规等规定的情形。

三、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窃听、窃照等危险品、违禁品进入看守所办公区、监区或者提讯会见区域;

四、不得擅自对看守所监管工作人员、被监管人员。看守所建筑、安防、警用等设备,执法管理活动等进行拍照、录像;

五、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身安全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六,辩护律师在会见过程中发现被会见在押人员身体不适或者有危害监管安全行为的,应当立即告知看守所;

七、看守所工作人员发现律师违反有关规定,应当及时制止;违规问题严重或者不听劝阻的,应当终止当次会见,固定相关证据,并在三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办案机关、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所属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

义乌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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