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7-5895-6187

律师介绍

杨国良律师 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刑事辩护

是打牌赢钱,还是受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

打麻将,玩牌是大众喜闻乐见的休闲娱乐方式,可是对公职人员来说,打牌赢钱的背后也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因为,这些本靠运气和一定技巧取胜的娱乐活动很可能成为暗中进行利益输送的工具。在一些牌局上,一方会故意输钱,一方则坦然赢钱,双方心知肚明、心照不宣。这种牌局表面看似娱乐消遣、牌友联络感情,实际上则是行贿受贿活动。此时,赢钱的往往是掌握一定权力的公职人员,输钱的则往往是要求公职人员“行方便”的人,相互之间的你输我赢的实质是权钱交易。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出台司法解释对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行为的性质作出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五、关于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受贿。

实践中应注意区分贿赂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具体认定时,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2)赌资来源;(3)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4)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

赌博贿赂往往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行贿人和受贿人均参与打牌活动,行贿人通过“输钱”暗中进行利益输送。另一种形式是行贿人不直接参与打牌,而是为受贿人提供资金,行贿人向受贿人提供“赌资”,赢钱归受贿人;或者行贿人为输钱的受贿人“买单”,或者受贿人向行贿人索取“赌资”。当然,并不是只要公职人员参与了有财物输赢性质的棋牌活动,都要一概认为受贿。从法律规定看,构成赌博受贿必须符合受贿罪和行贿罪所要求的构成要件,诸如受贿的公职人员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有非法收受“赌资”或者索取“赌资”的行为;行贿者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行贿、受贿的数额达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数额较大的标准;等等。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手机号码:13758956187

义乌市经发大道207号6楼

浙ICP备13005832号-3 浙公网安备 33078202000968 Copyright © 2018 www.ywlegal.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