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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国良律师 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刑事辩护

在稳定的婚姻关系中,丈夫不能作为强奸罪主体?

虽然在法律及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将丈夫排除在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之外,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刑事审判参考第20号案例《白俊峰强奸案———丈夫强奸妻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中提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合法的婚姻,产生夫妻之间特定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同居和性生活是夫妻之间对等人身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内容,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和性生活的法律承诺。因此,从法律上讲,合法的夫妻之间不存在丈夫对妻子性权利自由的侵犯。

虽然婚内夫妻两人性行为未必都是妻子同意,但这与构成强奸罪的违背妇女意志强行性交却有本质的不同。如果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不顾妻子反对、甚至采用暴力与妻子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属刑法意义上的违背妇女意志,不能构成强奸罪。而如果己经进入离婚诉讼程序,婚姻关系实际已处于不确定中,丈夫违背妻子的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从刑法理论上讲是可以构成强奸罪的。

此外,对于假结婚而被害人与被告人没有实际同居的,或是被害人与被告人长期同居而不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均不能将被告人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也就是说,要想将被告人排除在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之外,其与被害人之间必须存在稳定、合法、真实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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