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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国良律师 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刑事辩护

关于谢某某不构成购买假币罪,应宣告无罪的辩护词

辩护词

---谢某某购买、出售假币罪一案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谢某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涉嫌犯伪造货币罪、谢某某等人涉嫌犯购买、出售假币罪一案中被告人谢某某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多次会见了被告人谢某某,查阅了案件卷宗材料,并参加了庭审。现辩护人依法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谢某某等人所购买的,即李某某等人所生产的疑似美元纸币系冥币,并非刑法意义上的假币。首先,涉案纸币上明确用英文或中文标注了“此币为冥币,不作流通使用”“天地银行”“阴间流通”等字样,符合日常生活中一般人对“冥币”认识的形式要件。其次,虽然银行等部门对涉案纸币的鉴定意见为“假币”,但该意见仅是从物理特征以及货币发行机构的角度说明涉案纸币并非为真币,并不能说明涉案纸币就是刑法意义上的“假币”。再次,没有任何迹象和证据表明涉案纸币以“一般等价物”的形式进行了流通、有人用涉案纸币去进行消费。本案中,这些纸币均是以一般商品的形式被流转,符合社会经济现象中冥币的生产、批发的交易模式。涉案纸币上的“冥币”标识也恰好表明这些纸币的生产者不是为了将之用于货币流通领域。况且本案纸币票面均是美元票面,众所周知美元不可能在我国境内流通。退一步说,即使有人使用本案纸币去银行兑换,客观上也不可能得逞,因为涉案纸币一般人肉眼都能分辨不可能是真美元,更何况是专业的金融机构。所以,从客观危害性来看,涉案纸币的危害性也与冥币一样,不会侵害国家的货币金融管理秩序。最后,公诉人以涉案纸币生产成本较高、工艺较好为由认定其为假币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根据在案证据,我国并没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对冥币生产经营进行合理的规范和要求,在这个大前提下,行为人为适应社会生活中部分群众有使用高档冥币用于祭祀的实际需要,而进行生产销售的行为,符合经济发展和商品交易的规律。辩护人认为,在国家没有作出明确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不宜轻易将类似本案中的纸币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假币,以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和罪行法定原则。

二、谢某某没有购买、出售假币的主观故意。首先,根据李某某、李某等人的庭前供述以及多位被告人的当庭供述,均表明李某某、李某二人与谢某某在进行涉案纸币的交易过程中,各方都以冥币为交易对象。李某某、李某跟谢某某说,他们出售的是冥币;谢某某也跟对方说,他要的也是冥币。双方的交易方式是也是转账汇款和快递发货,谢某某在收到货之前也没有实际看到过涉案纸币,其对交易物品的唯一认知就是李某某、李某二人告知他的“是冥币”,谢某某本人不可能知道对方给他发的货是刑法意义上的假币,所以他主观上不可能构成购买假币的故意。其次,双方的交易方式为快递发货,李某某告知快递公司所运输的物品为冥币,快递公司在核验后即为其运输。此种交易方式并没有偷偷摸摸、搞暗号接头,而是正常公开通过第三方核验后运输,足以说明涉案纸币在一般人看来就是冥币,与一般商品无异,没有危害性。再次,谢某某在收到涉案纸币后近两年时间里,并没有对外出售过一张纸币,也没有证据表明有下家通过谢某某处获得过涉案纸币,而是一直放在家中。谢某某关于其有民间宗教信仰,有少量纸币被其用于烧纸祭祀的辩解,可以采信。公诉人仅以谢某某以较高价格购买冥币就认定其目的不纯,从而认定其犯购买、出售假币罪,是主观臆测,属有罪推定。商品价格的高低,是市场经济中交易主体根据供求关系及诸多因素综合协商一致而确定。特别是在宗教用品及民间祭祀风俗用品领域,相关用品价格虚高的现象并不鲜见。在这些领域中,不能以当事人的高价出售或购买宗教、祭祀等相关用品的行为来推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故意。

三、重庆市某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应当引起法庭重视。2012年8月9日重庆市某人民检察院作出相关不起诉决定书(作为证据在卷)表明:李某某因出售与本案同样的假美元行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以其涉嫌犯出售、运输假币罪被移送审查起诉。后经该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李某某出售的假美元为冥币,故变更罪名为诈骗罪,并以情节轻微为由,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李某某在庭审中也多次提到某检察院对其不起诉决定以及认定涉案纸币为冥币的情况。辩护人认为,在同样的行为已经被我国其他司法机关认定并不涉嫌伪造出售货币类的犯罪,且已经明确涉案纸币为冥币而并非刑法意义上假币的情况下,不应苛求当事人主观上对其行为违法性的认知程度。换个角度说,李某某一直坚称其生产销售的本案纸币为冥币的辩解应当予以采信。正是因为此,谢某某也不可能得知涉案的纸币为刑法意义上的假币。公诉人认为,重庆地区检察机关被蒙骗,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辩护人认为上述不起诉决定书应是检察机关在审慎负责的进行审查后作出的,相关事实认定和法律意见经得起推敲,值得在本案的处理中予以借鉴和考虑。

综上,辩护人认为,认定被告人谢某某犯购买、出售假币罪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合议庭在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宣告被告人谢某某无罪。

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

              杨国良律师

浙江义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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