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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辩护词
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接受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承办本案。本辩护律师经会见后,被告人姚某某同意本人担任其辩护人。在开庭前,本辩护人详细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现根据本案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结合全案证据和刑法第266条的相关规定认为,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姚某某2019年3月至同年5月期间,被告人姚某某在菲律宾一诈骗犯罪集团工作,担任益和彩票盘口前台推广业务员,累计工作时间1个月,非法获利人民币6455元,构成诈骗罪,情节严重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二、根据被告人姚某某归案后的多次供述可以看出,被告人姚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及同案犯的罪行,符合坦白的构成要件,依法应认定坦白;且被告人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签订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诉法第15条和刑法第67条第3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另外,被告人姚某某在共同犯罪仲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三、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材料,表明被告人姚某某案发前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本案中一直以来认罪态度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姚某某非法获利已在法庭审理前退出,也表示愿意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在并处罚金时也可以考虑从轻。另外,被告人姚某某系尚在哺乳期内的妇女,根据刑法第72条、第73条的规定,可以依法适用缓刑。
辩护人:杨国良律师
202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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