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咨询义乌律师,委托专业的义乌律师事务所 >法律知识 >刑事辩护
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一名33岁的单身女护士刘某与一名58岁的已婚教授许某的情感纠葛及后续的法律争议。刘某与许某在公园邂逅后发展为情人关系,刘某怀孕后,许某支付400万元要求刘某流产并断绝关系。随后,刘某再次向许某索要600万元,于是许某报警。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刘某在收到400万元后,再次以身体受损为由索要600万元,显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刘某虚构摘除子宫的事实,并以“后果自负”等威胁性语言迫使许某支付600万元,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手段要件。法院一审认为刘某两次索要金额总计10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且第二次索要构成敲诈勒索罪既遂,因此判处有期徒刑13年。二审法院认为,首次的400万元补偿系双方协商结果,不构成犯罪;第二次的600万元索要因未遂且许某出具谅解书,故减轻处罚,改判为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手机号码:13758956187
义乌市经发大道207号6楼
浙ICP备13005832号-3 浙公网安备 33078202000968 Copyright © 2018 www.ywlegal.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