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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93岁的老人周某某因犯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然而,在收监执行过程中,看守所以周某某生活不能自理为由拒绝收押,建议法院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在本案中,周某某的行为被认定为强奸罪的加重情形,因此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是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在本案中,周某某因生活不能自理而被建议暂予监外执行。目前,法院已受理这个建议,并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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