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7-5895-6187

律师介绍

杨国良律师 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债权债务

夫妻一方签字的借款,是否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

案 例

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期间,被告林某某多次向原告尹某某借款,原告通过支付宝和微信转账共计向被告林某某交付借款199200元。嗣后,被告林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及银行转账共计归还款项117976元,剩余借款81224元被告至今未还。为此,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另,被告林某某与被告肖某某于2006年11月14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夫妻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林某某尚欠原告借款81224元未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林某某应当及时归还。虽然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被告林某某所借款项从金额和时间上看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原告并未提供证据本案借款用于两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故原告要求被告肖某某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依据不足。

最终法院仅判决被告林某某返还原告借款,而没有认定相关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义乌律师提示

根据目前的司法解释,夫妻一方签字的借款,法院并不一定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注意以下几点,有利于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尽量做到“共债共签”。最直接有效的方法是由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款凭据上签字。如果交易时没有共同签字的,可以通过事后追认来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事后追认的最好应采取书面形式。

2、共同做出口头承诺也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表现形式。但是口头承诺也要有证据予以证明,比如要进行录音等。

3、共同做出某种行为等也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表现形式。

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推定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如配偶出具借条时在场、所借款项汇入配偶掌握的银行账户、归还借款本息等。所以这方面的证据要注意搜集并保留,如出具欠条时的录音录像、照片;借款汇入配偶账户的凭证;配偶通过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还款的凭证等。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手机号码:13758956187

义乌市经发大道207号6楼

浙ICP备13005832号-3 浙公网安备 33078202000968 Copyright © 2018 www.ywlegal.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