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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近日,义乌法院为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出台有关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在诉讼时申请财产保全的新政策。政策规定,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在向法院起诉时,可以同时申请网络查控被告的银行账号、支付宝、财付通账号并进行财产保全。具体有关注意事项为:1、网络查控限于最高院总对总系统支持的情形,原则上是对全国性的银行、浙江省内的省级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账号进行网络查控。如需查询地方性银行的,应明确开户行并请尽可能的提供开户网点及具体账号。2、网络查控中,优先冻结被保全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一般冻结的账户数量不超过三个,由保全实施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如银行账户不能足额冻结或冻结财付通账户、支付宝账户更为合适的,也可冻结此两类账户。3、在网络查控过程中,因系统及网络技术的原因产生的查询结果不及时、不准确以及保全不及时、不成功的,风险由保全申请人自行承担。4、网络查询到的账户,如通过系统无法实现冻结的,原则上不再通过现场办理、委托协助单位所在地法院办理的方式进行。5、对于网络查控的结果,保全部门会及时反馈至业务部门,业务部门会及时告知保全申请人。6、在网络查控中,可能存在超标的冻结或者错误保全的情形,保全申请人应及时向法院申请解除冻结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附:近期义乌律师杨国良代理的一起买卖合同案件保全裁定书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 0782 民诉前调 ×× 号
原告:江某某,男,现住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良,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现住义乌市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 2022 年4 月 25 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张某某在金融机构及财付通、支付宝账户的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张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105000 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或提供担保的,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吕××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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