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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国良律师 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债权债务

义乌律师:个人债务还是公司债务的认定

义乌某商贸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陈某担任该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李某为该商贸公司的客户,彼此有业 务往来。2007年6月21日,陈某、某商贸公司向李某  借款1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上部分载明:  “因业务发展需要,续借李某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 正,借款期至2007年12月31日止。此据。某商贸公司  (加盖公章)、陈某。2007年6月21日”。下部分载 明:  “2008年3月21日,收陈某还欠款玖万元正人民币。李某”另有1万元从陈某的个人账户汇入李某的账户,余款110万元至今未付。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某、某商贸公司连带返还李某人民  币11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短期贷款利率计付从立案之日起至还款日止的利息。

陈某认为其在《借条》上的签名是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代表公司签名的,其并不是借款人,不应 对李某承担还款义务和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商贸公司承认向李某借款120万元,予以认定。陈某既可代表某商贸公司向李某借款,也可为了某商贸公司的经营利益以个人名义向李某借款。本案争议焦点是陈某在《借条》上签名  是确认个人借款还是代表某商贸公司借款。首先,从借条文义上看,“现因业务发展需要,续借李某人民  币壹佰贰拾万元正  ......”未注明借款的主体,那么按一般理解,在落款处签章的均为借款主体;其次,陈某认为其不是作为借款人而是作为法定代表人在借条上签字,那么,其在签字时应尽谨慎的注意义务,对其身份作出明确,否则,债权人有理由认为其亦为共同借款人,负有还款义务;再者,借条下方所注明的“收陈某还欠款”说明陈某曾履行过还款义务,进一 步证明其借款人身份;如果陈某认为这是李某擅自加注,其并没有还款,是某商贸公司还款,其可以提交还款收据或其他还款凭证证实其主张。李某的诉请,应予以支持。陈某的辩解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故该抗辩不予采信。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规定,判决被告陈某、某商贸公司共同向原告李某归还借款人民币110万元并支付利息。

法官点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常需向外借款  融资,如果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条时未明确其身份,法  院可认定系其个人借款,而非企业借款。为明确借款时的意思表示,防止日后发生纠纷,  企业在出具借条时,应在借条内容中明确借款人,作  为法定代表人一定要注明自己的身份;中途如有还 款,还款人最好与借条中借款人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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