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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国良律师 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成功案例

义乌黄某某起诉吴某某等人民间借贷案件胜诉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 0703 民初

原告:黄某某,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良,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1,住浙江省金华市

被告:郭某某,女住浙江省金华市

第三人:陶某某,女,住浙江省缙云县

第三人:吴某2,男,住浙江省金华市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吴某1郭某某、第三人陶某某、吴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2 6 17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 2022 7 12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良、被告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1、第三人陶某某吴某2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吴某1、郭某某归还借款本金 100000 元及利息

原告黄某某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借条,证明被告吴某1 2019 11 30 日向原告借款 20 万元;被告郭某某 2021 8 26 日对借款予以确认,并明确先付本金 10 万元后,余下本金三个月后付清,利息待项目结算后付清。上述内容由第三人吴某2签字见证。

2.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 2019 12 20 日,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吴某1指定的材料供应商陶某某转账 20 万元。

3.微信转账记录,证明 2020 3 16 日,被告吴某1通过微信支付原告 8000 元。

4.结婚申请书,证明被告吴某1郭某某是夫妻关系。

被告吴某1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郭某某辩称,我与吴某1是夫妻关系。黄某某是吴1的老板,吴某1黄某某那里包工程做的。借款属实的,但是约定好在工程款里面扣的。被告郭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第三人陶某某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第三人吴某2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郭某某质证后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被告吴某1郭某某系夫妻关系。原与被告吴某1有合作关系。2019 11 30 日,吴某1因承包工程购买材料需要向原告黄某某借款 20 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黄某某户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归还从公司浙江义乌市工程押金里扣回。”2019 12 20 日,原告通过银行向吴某1指定材料供应商陶某某转账 20 万元。2020 3 16 日,吴1通过微信向原告支付 8000 元。2021 8 26 日,被告郭燕花代表吴某1黄某某办理押金退回手续时,黄某某主张在押金中扣回本案借款 20 万元。因被告吴某1生病急需用钱,后经双方协商,被告暂时还款 10 万元,剩余本金三个月后付清。借条下方由原告工作人员书写先付壹拾万元整,余下本金三个月后付清,利息待项目结算后付清。郭某某在立据人处签字确认,第三人吴某2在见证人处签字确认。被告逾期归还借款本息,遂成讼。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吴某1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吴某1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还款付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郭某某作为吴某1妻子,在借条下方立据人处签字,并与原告协议变更还款时间,在庭审中对借款用途未提出异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郭某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某1曾于 2020 3 16 日向原告支付 8000 元,被告郭某某在借条上承诺利息待项目结算后付清庭审中,被告郭某某亦陈述利息待工程款收取后支付给原告,因此,对原告主张按照借款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某1未到庭参加本案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吴某1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某某借款本金 10 万元并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484 元,减半收取计 1242 元,由被告吴某1郭某某承担。负有缴费义务的当事人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 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逾期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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