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7-5895-6187

律师介绍

杨国良律师 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成功案例

义乌曹某起诉曾某某追索劳务工资案胜诉!

案情:2020年4月至同年6月,曾某某雇请曹某为其种植绿化灌木,工程地点:义乌市稠城街道向阳府。该工程中标施工单位为被告浙江某景公司;实际施工人为曾某某。2020年6月5日朱某向原告出具结算凭证一份,确认劳务费共136106元,已经支付生活费2万元,尚欠余款116106元。嗣后,某景公司两次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原告82824元(2020年9月27日、11月4日各转账41412元)。余款33282元原告多次催讨,但上述三人均拒不支付。2021年11月-12月期间,在义乌市稠城街道劳保所调解过程中,劳保所联系曾某某,其表示会于月底支付;联系某景公司领导余某某,其也表示会解决,但均拖延不付至今。曹某曾因此委托义乌律师杨国良向义乌院提起诉讼,现该案已经开庭审理,法院作出了对曹某有利的判决。

义乌法院经审理认定:曹某与曾某某之间存在直接的劳务合同关系。 曾某某尚欠曹某工资 33282 元,至今未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义乌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曹某工资人 民币 33282 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 2022 年 6 月 22 日起按照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 行完毕之日止)。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手机号码:13758956187

义乌市经发大道207号6楼

浙ICP备13005832号-3 浙公网安备 33078202000968 Copyright © 2018 www.ywlegal.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