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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国良律师 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成功案例

义乌李某某诉李某根服务合同纠纷案胜诉!

案件名称:

义乌李某某诉李某根服务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情况:

原告:李某,女,现住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良,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某根,江西弋阳人。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款项4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经营网店,被告从事快递中介服务,提供快递充单号等相关服务。2021年12月下旬开始,双方开始合作。2021年12月30日原告再次以支付宝方式转账给被告4万元,但被告表示其支付宝因 赌博原因暂时被封,如果要继续充单合作,要通过微信转账给他,上述4万元等被告支付宝解封后返还给原告。于是原、被告双方又继续通过微信转账交易的方式继续合作。2022 年1月6日双方终止合作关系,同时原告要求被告返还4万元,被告表示同意返还,但却一直拖延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举证情况: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适格;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适格;3.2021年12月26日至2021年12月30日原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一组、被告手机支付宝号码姓名验证信息、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电子回单以及原告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2021 年12 月份开始,原被告进行合作,同年12月26/27/28日原告通过其老公周迎乐支付宝账号三次转账给被告6万元,被告提供了相应的单号和服务;2021 年12 月30 日原告再次通过转账被告4万元,但被告表示其支付宝因 赌博原因暂时被封,上述4 万元等其支付宝解封后返还原告;4.2021年12月30 日至2022 年1月6日原被告聊天记录一组,证明原告就通过微信转账交易的方式继续和被告合作; 5.2022年1月6日至2022年2月20日原被告聊天记录一组,证明 2022年1月6日双方表示合作终止,同时原告向被告主张返还 2021年12月30日转给被告支付宝的4万元; 2022年1月11日至 13 日期间原告再次向被告催讨归还上述4 万元,被告表示三天后会归 还,并将其被告身份证照片发给原告;2022 年1月20日、21日被告表示会马上将4 万元返还原告,并让原告将支付宝收款码发给被告,但被告未履行承诺,直至1月24日将原告微信拉黑;6.原、被告短信记录一份,证明原告发短信给被告,催讨其归还4万元。被告李某根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法院认证: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够证明被告李 长根尚欠原告李某4万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出庭质证,视为自愿放弃质证的权利。

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 年12 月下旬开始,双方开始合作,被告为原告提供快递充单服务。2021年12月30日原告以支付宝方式转账给被告4 万元,但被告表示其支付宝因赌博原因暂时被封,如果要继续充单合作,要通过微信转账给他,上述4万元等被告支付宝解封 后返还给原告。于是原、被告双方又继续通过微信转账交易的方式继续合作。2022 年1月6日双方终止合作关系,同时原告要求被告返还 4 万元,被告至今未归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李某向被告李某根支付对价,被告李某根未提供快递单号服务,应将原告李某支付的款项返还给原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4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损失的问题。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是 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并没有对利息损失进行约定,考虑到被告占有原告资金不予归还,从公平角度出发,本案利息损失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7%计算。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4 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 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限被告李某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李某4万元及 利息(以4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3.7%,从2022 年7 月6 日开始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 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李某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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