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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国良律师 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成功案例

余某某诈骗罪经辩护获缓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浙0782刑初1934号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某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 2022 年 1 月 19 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国良,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22]1802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诈骗罪,于 2022 年 12 月 1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某及辩护律师杨国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余某某与翁某某(另案处理)合谋通过租赁车辆抵押的方式骗取财物。2021年8月14日,翁某某从东阳某某租赁车公司租得黑色奥迪A6轿车一辆,被告人余某某冒充“卢某”将该车抵押给被害人项某某,骗得人民币7万元。后车主卢某自行追回涉案车辆。经义乌市涉案物品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15.75 万元。现被告人余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项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余某某于2022 年1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项某某的陈述,证人翁某某、陈某某、卢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银行流水,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汽车质押借款合同,微信记录,转账记录,情况说明,翁某某等人的刑事判决书,汽车租赁合同,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抓获经过,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余某某系初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余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   琪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代 书 记 员 朱昂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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