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7-5895-6187

律师介绍

杨国良律师 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成功案例

刘某、张某某诈骗罪缓刑判决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浙0782刑初2082号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 2022 年 5 月 8 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 2022 年 5 月 8 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国良,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22]1962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海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叶飞、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杨国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30 日至2022年5月8日,被告人刘某、张某某经事先合谋,约定由被告人张某某负责召集赌博人员并使用支付宝、微信接收他人赌资,由被告人刘某负责使用特制手机、耳机、扑克牌等诈赌工具确保在赌博过程中控制输赢,获利由双方平分。被告人刘某、张某某共同诈骗被害人舒某某、王某某的财物共计人民币 28000 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2 年 4 月 30 日晚至 5 月 1 日中午,被告人刘某、张某某在义乌市稠江街道博金宾馆 207 房间内,通过在“牛公”赌博过程中诈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舒某某、被害人王某某共计人民币 28000 元。后被告人刘某分得人民币 1 万元,被告人张某某分得人民币 18000 元。

2、2022 年 5 月 7 日晚至 5 月 8 日凌晨,被告人刘某、张某某在义乌市稠江街道金巢宾馆 8610 房间内,通过在“牛公”赌博过程中诈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舒某某人民币 11000 元、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 4000 元。因被害人舒某某在赌博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刘某、张某某的诈赌行为并报警,被告人张某某、刘某将骗得的现金当场予以退还,随后二被告人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现场查获被告人刘某的作案工具手机一只、扑克牌六副、耳机一只、吸铁石一个及数字耳机专用进口电池一个,其余华为手机一只并扣押在案。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 18000 元。被告人刘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 1 万元。被告人刘某、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对 其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与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张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舒某某、王某某的陈述,证人周高凤的证言,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账单明细,支付宝转账明细,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行政检查笔录及照片,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封存电子证据清单,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原始证据使用记录,电子勘验数据,归案经过,被告人刘某、张某某的供述,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某、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张某某系初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已退赃,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人民币 28000 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余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手机号码:13758956187

义乌市经发大道207号6楼

浙ICP备13005832号-3 浙公网安备 33078202000968 Copyright © 2018 www.ywlegal.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