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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基本案情:经招聘,蔡某于2023年7月到公司入职工作,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是司机兼装箱,工作地点是义乌某小区72幢1单元3楼,月基本工资为6500元,另加每月300元房补。入职后至今,公司未给蔡某缴纳社保。因过年放假,2025年1月公司少发工资2420元、2月少发工资4007元。2025年8月31日公司要求蔡某另行签订一份大意为“减薪、社保补贴”等内容的协议,蔡某认为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不同意公司的无理要求,公司随即通知解雇蔡某,蔡某表示“明天我按照正常的去上班”,但公司强硬表示“你明天不要来上班了”“如果你来上班我就报警”。无奈之下,蔡某于2025年8月31日下班后离职。
代理律师: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杨国良律师。
律师观点:蔡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了工资按月发放,过年放假天数较多,系公司原因所致,故过年放假工资应足额支付;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解雇蔡某的行为,无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
仲裁请求:蔡某依法向义乌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提出劳动仲裁申请:1.裁决公司补发蔡某2025年1月工资2420元、2月工资4007元;2.裁决公司支付蔡某违法解除赔偿金32500元。
公司答辩:一、关于工资支付问题:我公司已足额支付蔡某2025年1月及2月工资,不存在拖欠情形。2025年春节前后,我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安排及往年惯例,于1月19日至2月18日期间安排全体员工统一休假。此安排属企业行使经营管理自主权范畴,并非针对蔡某个人。我公司已根据蔡某实际出勤天数,足额支付了相应工资。对于统一放假期间未提供劳动的目子,我公司无义务支付工资;二、关于劳动合同解除问题:双方属于协商解除,我公司仅需支付经济补偿,而非赔偿金。1.解除合同的背景是签合同时应甲请人要求不缴纳社保,现我公司为规范用工,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因缴纳社保会导致用人成本增加,我公司提出在依法缴纳社保的前提下,对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报酬条款进行变更,这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就此进行协商,符合法律规人事争议任定。2.我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蔡某沟通,是希望就合同变更事宜成一致,整个过程是协商性质。蔡某表示不同意变更方案,导致协商未成。在此情况下,我公司提出“让他不用再来上班”,其法律性质应理解为协商失败的后续结果。因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成协议而导致的解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而非违法解除。3.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为计算方式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按工资发放记录,蔡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应为6214元。综上,请求仲裁委依法查明事实,驳回蔡某不合理诉请。
仲裁委认为:一、按照《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1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工资。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付出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劳动者未付出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工资”。在本案中,公司在2025年1月19日至2025年2月18日放假,属于停工停产情况,且停工停产时间不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对蔡某要求公司补发蔡某2025年1月工资2420元、2月工资4007元的仲裁请求,事实清楚,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二、蔡某与公司之间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有较为明确的约定。在蔡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蔡某的劳动报酬为基本工资6500元/月+300元/月房补。约定应蔡某要求,公司无需为蔡某缴纳社会保险,公司按月或者按年度支付社会保险补贴费用。但劳动合同中公司对蔡某的社会保险补贴数额并未体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依法代扣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公司如为蔡某缴纳社会保险,可直接在蔡某工资中依法代扣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无需通过补充协议对社会保险缴纳问题另行约定。公司据此解除与蔡某的劳动合同,其行为违法。故对于公司主张与蔡某解除劳动合同系因公司要求与蔡某签订补充劳动合同,蔡某不同意签订补充劳动合同,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公司才解除与蔡某的劳动合同的辩称,不予采纳。对于蔡某要求公司支付蔡某违法解除赔偿金32500元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裁决结果:由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蔡某2025年1月工资2420元、2025年2月工资4007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500元,以上共计38927元。(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若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浙劳人仲[2022]2号)第四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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